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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03日

事故经过:
    2007年5月26日9:30分,运输分公司驾驶员吐××驾驶新J—15028号东风随车吊卡车(15T)到作业一分公司拉运设备去滴202井。工作完22:40分返回公司石西基地准备住宿;22:50分吐××妹妹打电话说母亲病了,叫吐××回去;接电话后吐××想明天送母亲去看病;于是吐××在没有向带队分队长姜××请示或向运输分公司领导汇报请示的情况下,于23点驾驶车辆从石西基地回克市采油三厂的家(150公里)。当27日1:20分行至克拉玛依石西油田公路1公里处,发现对面驶来一辆车占道行驶,吐××立即变换远近光灯和鸣喇叭向对方示意,但对方车辆没有反应,开着远光灯行驶;此时两车距离已很近,吐××急忙向右打方向躲避,因车辆右轮太靠路边,路肩松软,并且看不清路面,吐××驾驶新J—15028号东风随车吊卡车(15T)下右侧路基;两车没有擦刮,对方车辆没有停车;吐××受伤,新J—15028号东风随车吊卡车(15T)前桥、底盘、驾驶室等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吐××立即向运输分公司经理汇报;运输分公司经理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同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汇报;吐××当日在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检查,经诊断:右肩下端皮外擦伤,其它部位未见异常。
事故原因分析:
1、在遇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没有迅速降低车速和紧急停车,而是盲目驾车躲避,致使车辆下路;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吐××违反运输分公司规定,在未向分公司领导或带队分队长请示的情况下夜间长途行车。
事故预防措施: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遵守运输分公司长途车辆夜间行车必须请示的有关安全规定。
3、所有车辆在公司野外基地住宿,必须执行“三交”规定,将“三交”交给基地主管“三交”的人员保管,或交分队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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