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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5日

2014年1月9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湘K·N3318号小轿车与湘C·73236号中巴车在G 320国道湘乡市山枣镇洙津村地段相撞,发生一起4人死亡、9人轻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及湖南省安委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湘安办函〔2014〕3号)要求,经市政府领导批示,1月15日,成立了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和湘乡市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同时依法邀请市检察院参加的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王一虎(事发当日小轿车驾驶员),男,30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七组人,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4日
2. 黎群(事发当日中巴车驾驶员),男,45岁,湘乡市山枣镇望岳村八组人,持B1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8日
经检验鉴定,湘C·73236号中巴车驾驶员黎群没有酒驾,湘K·N3318号小轿车驾驶员王一虎的血液乙醇含量化验结果为1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见附件5、6《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湘K·N3318号小轿车为蓝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出厂日期2005年3月18日,注册登记日期2005年6月3日,使用性质:非运营,核定载客5人,车主:邓永康,双峰县青树坪镇竹华村人。
2. 湘C·73236号中巴车为金龙牌中型普通客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出厂日期2007年6月29日,注册登记日期2007年7月3日,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客19人,事发时实际载客11人,车辆所属单位:湘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经勘验和鉴定,湘C·73236号中巴车车况良好,状态正常,事发时车速为53 km/h;湘K·N3318号小车车况良好,状况正常,事发时车速为84.39km/h,超过事故路段规定限速70 km/h标准达20%以上(见附件4《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附件10调取GPS记录)。
(三)事发地段路面概况
G320国道湘乡市山枣镇境内段于2013年11月底完成大修改造全线通车,路面平整,标线齐全,事发前路肩路面无堆放物。事故发生在G320线1234.2km(位于湘乡市山枣镇境内)地段,事发地段往双峰方向约5km处设置有测速电子警察。该路段为东西走向,往湘乡市区方向微弯(转弯半径约178.44m)的柏油路面,路宽11m,设有中心分道线。
(四)事故现场车辆位置及相关痕迹勘查情况
1、湘K·N3318号小车由湘乡市区往双峰方向行驶,小车在公路行驶方向的左侧路面,车头朝双峰方向,车尾朝湘乡市区方向,左前轮出路边20cm,左后轮出路边10cm。从小车行驶方向的公路右边路面超过中心线至左边路面有两条小车的侧滑痕迹,一条起点距公路左边580cm,终点距公路左边370cm,长790cm;另一条起点距公路左边610cm,终点距左边390cm,长730cm
2、湘C·73236号中巴车斜横在往湘乡市区方向行驶的公路右边中间位置,车头前端撞击湘K·N3318号小车的右侧,朝其公路右边,车尾朝公路中心线位置,在其行驶的公路右边车道上有两条明显的双轮制动痕迹,为中巴车的后轮制动痕迹,中巴车右后轮制动痕迹起点距其右边280cm,终点距边250cm,长800cm,左后轮制动痕迹长760cm;中巴车右前轮距边140cm,右后轮距边380cm,中巴车右前轮与小车左前轮纵距70cm。
 
(五)有关安全监管情况
1、湘乡市公路部门
G320国道山枣镇地段于2013年11月底全线通车后,湘乡市公路部门对该路段作为全省文明样板路进行管理,路面平整,标线齐全;由山枣养护站负责日常养护,按每4公里配备一名养护职工,每天进行巡查、清扫、清障,确保了路肩路面无堆放,保证了该路段的文明卫生。
2、湘乡市交通运输部门
一是2013年,湘乡市交通运输局把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力推行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二是湘乡市客运分公司在2013年底和2014年年初,对所有司乘人员认真进行了安全培训,强化对驾驶员安全培训和监管,重点落实防超速、防超载、防疲劳驾驶、防违章作业的措施。三是汽车客运站进一步严格对进出车站的人员、车辆和行李的检查,严格实行站场封闭式管理、严格检测车辆、严格审查驾驶员资质、严格“三品”堵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制度落实到位。四是运管所认真履行了“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督促企业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车辆例检,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营运车辆一律不准上路。事故当天,湘C·73236中巴车及司乘人员没有出现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3、湘乡市公安交警部门
一是G320国道山枣镇地段经大修改造后通车时,其道路交通标志、标识、标线均已到位,在G320线1228km-1234km的6km(从湘乡市往事故地段方向)路段内,设置了10处交叉路口、2处事故易发地段、2处弯道、1处限速70 km/h的交通标志,在事发地段往双峰方向约5km处设有测速电子警察。二是春节前,加大了“春运”交通安全工作宣传力度,加强了对客运等重点车辆的监管,加强了重点驾驶人的监管,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三是负责管辖G320国道山枣镇、栗山镇等地段的湘乡市交警大队第四中队,每个时段安排值班民警上路巡查。事发当天,当班执勤民警周庆明、邹伟等正在G320国道栗山镇地段巡查,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在15分钟内赶到了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及时抽取了血液样本,并和随后赶到的湘乡市交警大队、山枣镇干部、派出所民警、消防大队武警等人员在一个小时内完成了事故现场勘测、处置、交通疏导等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救援情况
2014年1月9日,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第七村民组王一虎的岳父李冬阳(双峰县人)过50岁生日,在双峰县灯塔路边的一家饭馆款待亲戚朋友。中午12点30分开餐后,王一虎(与妻吵架,没有和妻子李丽军、儿子王子龙同桌)和同桌邓永康等四人一起喝了一瓶啤酒。下午1点多钟(散席后),王一虎以借车送客人的名义,向邓永康借了一辆湘K·N3318号小车,送邓永康到双峰城南后,没有告诉李丽军,独自带儿子王子龙驾驶湘K·N3318号小车回湘乡市东山办事处看望父母亲,然后把车开到了其舅舅黄仁生的凤凰山庄(坐落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喝闷酒;15时50分左右,王一虎准备驾车返回双峰岳父家,但他母亲黄秋英不放心,带着外甥女成清颖和孙子王子龙陪王一虎去他岳父家,王一虎驾驶湘K·N3318号小车搭乘其母亲黄秋英、外甥女成清颖、儿子王子龙(三人均坐在副驾驶位置)由湘乡市区往双峰方向行驶;16时20分左右,途经G320线1234.2km地段,在超越摩托车时,小车驶入公路左侧,恰遇黎群驾驶湘C·73236中巴车相对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相撞造成湘K·N3318号小车上驾乘人员王一虎、黄秋英、成清颖、王子龙当场死亡,及湘C·73236号中巴车上9人受轻微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湘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较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交警、消防、医院及当地乡镇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紧急救援、路段封控和交通疏导工作,对伤者及时进行了救治,对事故处置救援情况及时进行了上报。湘乡市委副书记、市长彭瑞林迅速组织公安、宣传、交通、综治办、安监、司法、监察及相关乡镇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成立“1·9”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湘潭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委派分管交通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雯纬率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与善后处理;1月15日,湘乡市政府完成了该事故的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一是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醉酒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以84.39km/h速度超速行驶(限速70 km/h,超标准达20%以上),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超越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三是小车驾驶员王一虎允许搭乘人员违章乘车(黄秋英、成清颖、王子龙3人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没有系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一虎违法驾驶,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
(1)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3)湘K·N3318号小车驾驶员王一虎允许搭乘人员违章乘车(黄秋英、成清颖、王子龙3人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没有系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4)湘K·N3318号小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超越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2、湘C·73236号中巴车驾驶员黎群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理由如下:
(1)湘C·73236中巴车车况良好。
(2)黎群驾驶的湘C·73236号中巴车没有超载、超速,会车时是在公路右边车道正常行驶,并在事发时,采取了制动等紧急避让措施。
综上所述 ,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王一虎对此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鉴于王一虎在事故中已死亡,依法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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