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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质溅出烫伤右眼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19日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7年3月29日
伤亡人数
轻伤1人
生产过程
电解铝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0.5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0万元
事故经过:
2007年3 月29日早上7点10分左右,电解七车间生产四班天车工陈某和谭某完成当班出铝任务后,在一厂房125#--126#槽出铝端进行清理7#抬包(¢2100某H1800mm)作业。天车工陈某将抬包侧放于地面, 陈某和谭某两人轮流用钢钎将抬包内部的铝电解质清理出来,在清理到抬包底部时,因抬包底部有一大块电解质固定在底部,谭某在用钢钎击底部电解质过程中突然一小块高温电解质从小包盖口飞溅出来,正好进入谭某未带防护眼镜的右眼内,造成右眼被烫伤。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谭某在用钢钎击抬包底部电解质过程中,一小块高温电解质从小包盖口飞溅进入谭某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眼镜右眼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电解七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郑某,对本车间员工劳保用品穿戴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电解七车间生产四班作业长王某,对本班员工劳保用品穿戴的检查力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电解工谭某,违反《电解工安全规程》的规定,没有正确穿戴劳保用品,在未戴防护眼镜的情况下进行清包,导致高温电解质块从小包盖口飞溅出进入右眼内,造成自己右眼被烫伤。谭某对本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3.1.5条规定,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扣款1000元。
2、电解七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郑某,对员工劳保用品穿戴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3.1.7条规定,对事故的管理责任者郑某扣款500元。
3、电解七车间生产四班作业长王某,对本班员工劳保用品穿戴的检查力度不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第3.1.7条规定,对事故的管理责任者王某扣款500元
4、根据电解铝厂《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第5.5.3条规定,取消电解七车间生产四班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的称号,并人均考核10元,共计150元。
防范措施:
1、电解七车间加强对员工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检查与考核,要求员工在吸出、清包、清管、换极、打块等作业时正确穿戴劳保用品,尤其是防护面罩和眼镜。
2、电解七车间组织一次员工劳保用品标准的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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