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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水残铝箱瞬间爆炸 造成烫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13日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4年7月5日
伤亡人数
轻伤1人
生产过程
电解铝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万元
事故经过:
2004年7月5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铸造三车间连铸连轧生产班二组,开始组织对连铸连轧生产线进行试生产。13时30分左右,铸造三车间低压配电柜一次进线短路,造成铸造三车间整个厂房内动力及照明系统全部停电,中断了正在正常生产的连铸连轧生产线。此时,正在连铸连轧浇铸岗位(结晶轮处)作业的生产班二组铸机操作工赵某,发现因停电造成设备停机后,为保护设备,立即打开结晶轮侧部的“应急水管”阀门,使用长约4米的软水管,用水直接冷却结晶轮,同时喊同岗位的冉某,快去放掉浇包内的铝水,操作工冉某就从园盘剪处,绕到结晶轮后(浇包放铝口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钎子捅开浇包口,排放浇包内的铝水到残铝箱中,在铝水流入残铝箱的瞬间,发生爆炸,造成冉袁某被烫伤。
事故原因:
1.SCR-AL-3500型连铸连轧机,结晶轮保护冷却方式存在缺陷。
2.赵某在打开“应急水管”直接用水去冷却结晶轮操作时,操作不合理,致使少量水溅进了浇包处的残铝箱内(残铝箱生产前进行了预热处理),导致残铝箱有少量水,当残铝箱流入铝水后,造成铝水爆炸。
3.冉某在对浇包进行紧急放残铝时,没有认真确认浇包处的残铝箱是否干燥,就用钎子捅开浇包口放铝液,高温铝液和水接触发生爆炸。
4.铸造三车间,对正在调试过程中的连铸连轧生产线,未制定紧急情况下对应有效措施,班组也未对设备隐患,采取相应确保安全的处理办法,车间在新设备的安全管理上存在缺陷。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分析:
1.操作工赵某,直接用水去冷却结晶轮操作时,操作不合理,致使少量水溅进了浇包处的残铝箱内,对造成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操作工冉某,在应急处理浇包残铝时没有确认浇包处的残铝箱是否干燥,就用钎子捅开浇包口放铝液,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考核扣款200元。
3.连铸连轧班长曹某和二组组长林某在组织生产上,未能在布置生产的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认真布置和具体安排,并未及时发现生产中的隐患,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4.车间安全员徐某,在对新工艺、新设备连铸连轧生产线,没有进行合理有效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对设施上的隐患,未能有效控制,对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5.铸造三车间生产副主任袁某、设备副主任吴某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均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6.铸造三车间生产主任钟某和支部书记王某,未能及时完善设备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也未能制定有效的保护结晶轮的安全措施,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均应负事故的管理责任。
7.安全环保科在铸造三车间负荷试车过程中,未及时督促车间制定和完善连铸连轧负荷试车应急措施,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给予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铸造工赵某,一次性扣款400元。
2.给予事故的次要责任者铸造工冉某,一次性扣款200元。
3.给予铸造三车间连铸连轧班长曹某一次性扣款250元。
4.连铸连轧班二组组长林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一次性扣款200元。
5.车间安全员徐某,对事故负安全责任,一次性扣款200元。
6.车间生产副主任袁某、设备副主任吴某,对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分别给予一次性扣款300元。
7.车间主任钟某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一次性扣款400元。
8.车间党支部书记王某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一次性扣款200元。
9.对事故责任单位铸造三车间,按照规定,考核该车间当月考核分1分,并扣该车间当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200元。
防范措施:
1.对SCR-AL-3500型连铸连轧结晶轮的冷却保护方式存在的隐患,采取对冷却水管定位的方式,严禁使用外用水管对结晶轮进行冷却。
2.SCR-AL-3500型连铸连轧结晶轮与浇包放铝口的残铝箱,增加防水挡板,避免用于结晶轮保护冷却的水,进入浇包内和残铝箱内。
3.对SCR-AL-3500型连铸连轧的安全规程进行修订,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设备的应急处理开关(阀门)要设置明显的标志。
4.对SCR-AL-3500型连铸连轧岗位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穿戴整齐、规范后方能进入作业现场,车间要认真组织,对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全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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