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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2.21”转炉炉内喷溅灼伤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2日

2008年2月21日17时52分(甲班),在炼钢车间7.8米平台,2#炉补炉底出来,吹炼第一炉8221539,一倒向炉前摇炉准备测温取样及观察补炉时,转炉发生钢渣喷溅及火焰猛烈窜出,导致1人重伤1人轻伤,炼钢车间2#炉炉长梅志全身多处烧伤,烧伤面积60%(浅Ⅱ°7%。深Ⅱ°20%,Ⅲ°33%),炼钢车间当班护炉工刘建新头部、双手、右下肢烧伤面积30%(浅Ⅱ°20%。深Ⅱ°7%,Ⅲ°3%)。
经查,该次事故是由于2月份受电力资源紧张影响,炼钢厂重要生产设备LF炉采取严格限电操作(2月16日到21日期间LF炉处理比仅16.06%,比元月份降低44.22%),绝大多数钢采用Ar站直走工艺路线,导致转炉出钢温度比元月份升高22.72℃,转炉炉衬侵蚀速度急剧增加,炉况恶化严重,补炉频率迅速上升。其中2#炉炉底烧补频繁,平均每天烧补1次(日产钢大约120炉),而正常情况下每8天烧补一次炉底。补炉频率的增加导致补炉料垮塌的机率增加,补炉料烧结欠佳,发生少部分垮塌,在遇到高温钢水时,补炉料粘结剂中的碳与过氧化钢水发生短时激烈反应,产生大量气体,积聚大量能量,从而造成钢渣及火焰猛烈窜出,发生喷溅烧伤事故。
根据《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经济考核办法的通知》(重钢安环发〔2007〕278号)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考核如下:
1、考核事故责任单位炼钢厂1万元。
2、炼钢厂炼钢车间对限电生产模式控制措施不力,没有一套完整的限电生产的安全应急预案、对职工安全防范教育不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对炼钢车间主要相关责任人考核如下:
(1)考核炼钢车间护炉作业长段寒光1500元;
(2)考核炼钢车间总炉长刘成忠1500元;
(3)考核炼钢车间主任王帮春1500元;
(4)考核炼钢车间技术副主任胡昌志1500元;
(5)考核炼钢车间副主任阮明1500元;
3、炼钢厂对限电生产模式组织生产的相应安全措施认识不足,负管理责任。因此对炼钢厂主要相关管理责任人考核如下:
(1)考核炼钢厂厂长李家春500元;
(2)考核炼钢厂生产副厂长庞勇500元;
(3)考核炼钢厂技术副厂长熊银成500元;
(4)考核生安科副科长李庆新500元;
(5)考核技术科长胡兵500元;
4、事故其他责任人员,由公司炼钢厂按照相关规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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