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东营市东营区万达广场“6·9”较大中毒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26日

2016 年6 月9 日,在东营市东营区东营万达广场购物中心污水泵站维修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5.3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6 月9 日12 时41 分,沃华公司维修人员陈震根据公司安排来到东营万达广场购物中心,准备对存在无法自动启停故障的事故泵站进行维修。12 时56 分,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工程部综合维修技工邢亮和工程部慧云工程师张如娥来到现场。邢亮向陈震了解泵站的有关情况后,向公司工程部主管周玉祥进行了汇报,请示周玉祥是否进行维修。周玉祥指示由厂家人员确定,又安排工程部强电技工高晓伟通知电工班有关人员去现场学习泵站的维修和操作。13 时13 分,高晓伟等人到达现场后,在陈震带领下到万达嘉华酒店同类型泵站处,学习了维修改造情况。

13 时38 分,返回事故现场后,陈震认为泵站简单处理一下还能使用,不需要维修改造,高晓伟等人随即离开现场。陈震开始进行故障处理,期间多次进入事故泵站,最后使用长棍对泵站内部进行搅动。14 时15 分,邢亮通知高晓伟等人去现场对事故泵站浮球进行更换。14 时24 分,高晓伟、尚凯伟相继到达事故现场。14 时26 分,高晓伟穿上雨鞋并带上手套进入事故泵站内部,随即发生事故。14 时28 分,在泵站入口附近观察的邢亮和陈震发现情况后,先后进入事故泵站进行施救。

该事故造成3 人死亡,2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泵站内部污水经过降水和搅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逸出,在泵站内部有限空间内形成集聚。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高晓伟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进入事故设施内部作业,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发生中毒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邢亮、沃华公司陈震和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隋光辉、梁辉辉等人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先后进入泵站内部冒险施救,致使邢亮、陈震中毒死亡,隋光辉、梁辉辉中毒受伤,造成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不落实。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对责任制进行细化分解并落实具体责任人,未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和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审批,未严格督促相关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从业人员在下井作业过程中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受限空间应急救援不到位。公司受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培训教育和演练,导致应急救援过程混乱、事故扩大。

(4)缺乏有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公司工程部及班组未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对有限空间尤其是污水井作业的培训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缺乏有限作业空间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辨识能力,安全意识淡薄。

2.沃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

(1)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制形同虚设。


(2)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3)未有效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严格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能督促从业人员在下井作业过程中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缺乏有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缺乏有限作业空间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辨识能力,违章作业,并违反规定冒险施救。

(三)事故性质

从调查的情况看,该事故是一起因违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不当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邢亮,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工程部综合维修技工。

不执行公司外来施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未进行审批擅自进行污水井受限空间作业,在未进行通风、未进行检测、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有毒有害的有限空间施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高晓伟,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工程部强电技工。在未进行通风、未进行检测、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有毒有害的有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3.陈震,沃华公司维修人员、安全员,在未进行检测、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有毒有害的有限空间施救,对事故扩大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周玉祥,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工程部主管。负责工程部综合维修和强电方面工作,未落实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执行公司关于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控等制度要求,未按照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由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内部处理的人员1.赵东丰,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工程部经理,作为工程部负责人,对公司下井作业和应急管理的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监督本部门人员按照受限空间作业规定进行作业审批和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2.王洪超,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安品部经理,作为安品部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开展责任制考核管理不到位,对工程部未认真开展受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不到位等情况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3.隋光辉,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安品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及工程分管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部、安品部未有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董韶刚,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受限空间作业培训教育、应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由东营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张凯,沃华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严格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该事故施工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情况失察,未能及时消除事故发生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由潍坊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东营万达商业物业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健全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教育培、应急管理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东营市安监局给予其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沃华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能落实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无人现场监护,未能严格督促工人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由潍坊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