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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冷库冷冻管爆裂氨气泄漏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22日

2003年9月8日上午,大连市金州区某冷库的冷冻管突然发生爆裂,泄漏出的氨气迅速向外扩散,造成现场正在作业的8名工人被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万元。

一 事故经过

2003年9月8日上午,大连市金州区某冷库的工人像往常一样走进冷冻车间,开始作业。10时30分左右,该冷库通道内的冷冻管突然发生爆裂,泄漏出的氨气迅速向外扩散。

现场正在作业的8名工人感到情况不妙,赶紧报告,并采取了应急措施。但为时已晚,这8名工人因氨气泄漏已造成不同程度的冻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氨气泄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7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冷库设备现场操作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操作不当;同时,冷库氨气排放管管材、焊接质量与国家标准不符,是导致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冷库负责人安全意识较差,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单位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要求必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此外,营业执照两年未检,非法将企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李某生产经营,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而冷库承包者李某安全意识淡薄,夜班工作的2名工人都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这起事故发生后,该冷库的承包人李某认为发包人大连市金州区某冷库方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是事故发生后,该冷库方分文未出,于是李某将该冷库负责人告上了法庭。2004年3月29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大连市金州区某冷库已两年未年检,未登记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正是由于冷冻设备管材不符合规定,致使冷冻管发生爆裂,氨气泄漏,造成8名工人受到伤害。同时由于库内冷冻物污染,造成了48.7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李某请求法院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履行,由大连市金州区某冷库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返还承包金436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531293元,负担本次诉讼费用。被告大连市金州区某冷库认为,合同应该是有效的。至于营业执照两年未年检,当初订立合同时原告是知道的,不应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对于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责任,被告认为,冷库管道爆裂不是管材不符合规定和焊接不合格所致,而是原告雇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不当所致。因此,该事故中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垫付的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组织抢救的同时,曾向大连市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请求调查处理。2003年12月15日,该局委托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对被告冷库发生事故的管道进行检验其结论为:管道含碳量高于《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的含碳量要求;端盖与管道的装配结构与《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一致。据查,2004年1月8日,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曾根据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冷库设备现场操作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冷库氨气排放管管材、焊接质量与国家标准不符是导致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冷库负责人安全意识较差,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单位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要求必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此外,营业执照两年未年检,非法将企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李某生产经营,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而冷库承包者李某安全意识淡薄,夜班工作的2名工人都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根据责任划分,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冷库承包者李某处罚款2000元,对冷库

责任人处罚款6万元,并对其他损失作出相应划分。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发包给原告的冷库建于1984年,1999年被告负责人个人独资买断该冷库,但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安全使用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两年未年检。2002年10月4日,金州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冷库储氨器进行检验,其中超声波探伤结论为不合格,附件安全阀超过有效期,压力表超过有效期。

同时,原告也不具备经营特种设备安全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负责人买断冷库经营过程中,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检验合格证,又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冷库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原告承包经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该承包合同无效。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原告承包经营过程中,冷库制冷管发生爆裂,氨气泄漏,造成8名工人受伤,库内冷冻物受损,制冷管管材和焊接质量不符合标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明知留用的看机工离岗,却不及时给原告安排新的看机工,应承担安全生产不作为责任;操作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属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没有证据证明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的情况下,应承担间接次要责任。此外,原告诉请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履行,并返还承包金,诉请被告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冷库合同无效,终止履行,被告返还原告承包金以及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2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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