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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槽罐车追尾碰撞造成甲醇泄漏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22日

2003年11月23日,山东省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一辆挂槽罐车满载着45t易燃易爆危险品甲醇,在行驶中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甲醇外泄。

事故经过

2003年11月23日,山东省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某驾驶一辆挂槽罐车满载着45t易燃易爆危险品甲醇,由河南前往广东番禺当日6时许,满载45t易燃易爆危险品甲醇的大型货车,当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北段南行50km+600m处时,追尾撞上一辆河北籍大货车,造成满载甲醇的大型货车翻倒在南行车道上,打横堵塞整个路面,槽罐车内的液体危险品不停外泄,随时都有可能燃烧爆炸。韶关市交警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40多名交通警察赶往事发现场,设置警戒线,防止火源,同时在乳源县大桥和梅花地段采取封路措施,分流南来北往的车辆。消防部门经过4个多小时的稀释和排泄,将45t易燃易爆危险品甲醇成功处理,有效地防止了一起极有可能因甲醇燃烧而引发的特大爆炸事故。这起车祸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运载危险品的大货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甲醇属于中闪点易燃液体,主要用于制造甲醛、香精、染料、医药、火药、防冻剂等甲醇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从这起追尾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大货车严重损坏的结果看,导致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车速过快,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处置不当。因此,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是驾驶员违反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超速行驶所致。

三、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由于责任重大,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保障安全运输。在这法规中,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有关法规、规章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安全。因此,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驾驶员、押运人员来讲,一定要以保障安全为上,不论是车辆装载还是车辆行驶,时时刻刻要注意安全,在车辆行驶上“宁让三分,不抢一秒”,宁可慢一点保证安全也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超速抢行,否则造成事故,既害他人又害自己,到时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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