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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分公司“9.17”其他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8年9月17日16时20分左右,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在检修鞍钢热轧带钢厂1780生产线定宽机过程中,发生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聘请专家深入事故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施工情况

(一)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

位于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264号,负责人:傅海,成立日期:1991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工程;110千伏及以下变配电站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上、下水、供暖、电气、通风、照明、消防、防雷安装;一般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各类起重设备安装与维修;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安装;长输管道安装;手式煤气柜制作与安装;电气盘箱柜、电缆桥架加工制作、钢卷尺检定、仪表调校检定等。

(二)工程施工情况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轧带钢厂的1780轧机机械的年修工作,该工程施工由机电公司组织实施。2018年9月1日,机电公司制定了《施工作业设计》。9月6日,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批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9月12日,经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钢股份热轧带钢厂、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审批了《临时开工报告》,于9月15日组织开工,计划工期18天。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9月17日,机电公司维检二工区进行1780定宽机的检修工作。13时左右,维检二工区钳工班班长常红革配合起重工将定宽机压紧辊(约2吨)吊出,临时摆放在作业区域。15时左右,常红革安排工人李宗利、吴振安、来文博(男,1994年出生,力工)三人拆除定宽机压紧辊上的两侧滑板。在拆除滑板时,由于滑板螺栓生锈,需用铁锤敲打。16时20分左右,压紧辊突然向来文博站立方向倾倒,来文博发现后迅速向右侧躲闪,在躲闪过程中,被地面的管线绊倒,倒在辊道边的沟槽内。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宗利、吴振安立即呼喊来文博,此时来文博神志清醒。维检二工区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将来文博抬至平坦处。有人立即拨打120急救,10分钟后,120救护人员到场,经医生诊断为救前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定宽机压紧辊拆除后,临时摆放在作业区域,底部用木板垫平,使压紧辊保持相对稳定。当拆除压紧辊两侧的滑板过程中,固定滑板螺栓生锈,用铁锤进行敲打时,产生振动。由于压紧辊重心较高,振动破坏了压紧辊的相对平衡,导致压紧辊失稳倾倒,来文博在躲避压紧辊时,被管线绊倒,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机电公司。一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二是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对物件摆放外部发生变化,可能出现倾倒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三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没有制定物件摆放稳定性发生变化的防范措施。四是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不能完全掌握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9·17”其他伤害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满明胜,机电公司维检二工区项目经理,该工区安全生产责任人。组织拟订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没有制定物件摆放稳定性发生变化的防范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生产现场安全环境差,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机电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2、常洪革,机电公司维检二工区钳工班班长。对拆下的定宽机压紧辊摆放稳定性确认不够,未确认当拆除滑板时,由于滑板螺栓生锈,需用铁锤锤击敲打时,压紧辊可能失稳倾倒的事故隐患,并组织消除;对本班的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不能完全掌握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机电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张宏伟,机电公司维检二工区安全员。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工区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工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机电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何刚,机电公司安全科科长。排查事故隐患不到位,对本公司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机电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关军,机电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工作。排查事故隐患不到位;对本公司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傅海,机电公司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机电公司,应及时将上述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上报给事故调查组。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机电公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不到位;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对物件摆放外部发生变化,可能出现倾倒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没有制定物件摆放稳定性发生变化的防范措施;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不能完全掌握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二十五、三十八条规定。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机电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进行安全整顿。一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是认真修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四是严格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轧带钢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要认真研究工程特点,结合工程特点、施工队伍能力、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工期,防止生产安全顾此失彼问题发生。同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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