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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10•3”一般其他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3日

2017年10月3日21时40分左右,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在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料场卸料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自卸车司机钱景龙被沙子掩埋致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组成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此次事故。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抢险救援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对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10•3”一般其他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已结束,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及合同情况
(一)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01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刚,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营业期限为2014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10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吉交运营许可吉市字220221490181,有效期为2014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8日。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27日后自动失效。
(二)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锅顶山西区,法定代表人胡金,经营范围为:混凝土制造、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内容。营业期限为2008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7日。
(三)吉B•58322机动车所有人是吉林市融佳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为北奔牌ND3317D44J,最大总质量31吨。载货吨位15.72吨,事发时载货58吨左右,(黄色)重型自卸车。2010年末,吉林市融佳运输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注销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后吉B•58322车辆所有人为侯雨。2017年9月,吉B58322重型自卸车受雇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为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运送河沙。
(四)永吉县运输管理所对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2014年6月27日后未履行注销收回、媒体公告等程序。
(五)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1月15日。2017年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新一轮合作,约定继续按2016年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10月3日21时左右,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钱景龙驾驶装载58吨左右沙子的吉B•58322北奔牌重型自卸车第三次进入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料场。将车倒到料场L形沙堆旁的横边侧停车,钱景龙操纵系统举升货箱卸料时发现不卸料,钱景龙到汽车后面查看,用锤子敲击右上角固定座开焊的货箱后厢板的自动钩,后厢板旋转并坠落,货厢内的沙子倾泻而下将钱景龙掩埋。21时30分左右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波、马文博、李迎博和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孙会波、姚杰将被沙子掩埋的钱景龙救出。22时左右120急救车医生到现场后诊断钱景龙已经死亡。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后勤班班长刘国才于10月3日22时左右拨打110电话报告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钱景龙,男,34岁,司机,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综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事故原因和死亡原因。
(一)直接原因
钱景龙违反常规到自卸车后厢板后部,用锤子敲击右上角固定座开焊的后厢板自动卡钩,自动卡钩打开,货厢内的沙子倾泻将其掩埋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装车辆,车厢加高0.5米,焊接存在缺陷,超载运输的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教育不到位,司机钱景龙安全意识淡薄。
4. 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外来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外来车辆和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钱景龙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常规到自卸车后厢板后部,用锤子敲击打开自卸车自动卡钩,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三)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经理李晓刚,未能有效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对经理李晓刚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四)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外来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建议吉林市监察局对永吉县运输管理所核发、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未尽职责情况进行处理。
(六)建议吉林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吉B•58322北奔牌重型自卸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要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加强安全管理。
(二)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三)吉林市瀚科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杜绝车辆改装、超载行为。
(四)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要组织制定外来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外来车辆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五)吉林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营运车辆的管理,整治营运车辆的非法营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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