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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欣健木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职业卫生违法案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按年度执法计划到东莞市欣健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丰业宝、厂长黄绍畴现场4名员工贺正芬、侯周、罗意、谭凤玖等,制作了相关询问笔录,并查看档案资料,证实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

执法现场照片:

 

 

 

 

二、企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广东汇成安全健康环境咨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HCJC20161415,制作时间2016年11月14日),报告显示该公司一楼木工车间的抛光岗位存在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木粉尘已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其检测显示报告建议企业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欣健木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安排4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三、处罚情况及依据

东莞市欣健木制品有限公司安排4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建议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53000.00)的行政处罚。

四、普法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五、特别提醒

(一)为什么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位对即将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在上岗之前对职工身体进行的特定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应在职工从事接触粉尘作业前完成。对于即将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接触粉尘作业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主要目的是掌握职工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从事粉尘作业,以便建立从事粉尘作业职工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为职工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不是剥夺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的劳动权利而是保护其身体健康。     

从事粉尘作业职工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主要包括:了解职业史、既往病史、结核病接触史等,拍摄X线胸片、肺功能以及必要的其他实验室检查。

(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事项

1、职业健康检查应由谁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职业健康检查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而不是劳动者申请。

2、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有什么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具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 (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 ,且其注明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与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必须相符,否则检查不具有法定效力,企业必须重新安排体检。

3、职业健康体检与一般体检不同?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有资质,其出具的体检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选择检查项目,针对性强。

4、职业健康体检种类及其意义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岗前体检,在岗期间体检和离岗时体检。

1) 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目的是断定劳动者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岗位的依据。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是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致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3)离岗时健康体检是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5、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由谁承担?、

职业检查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温馨提示

1、轻度耳聋、高频听力下降都是噪声作业的职业禁忌证。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职业禁忌人群,将不适宜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筛查出来,调整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使其免受噪声的危害。此外,在岗期间为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也是及时发现是否出现早期听力损伤的重要措施,如能早期干预,作业期间佩戴防噪声耳塞或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可有效防止劳动者的听力进一步受损。

2、噪声作业禁忌证与职业性噪声聋评定指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值,形成了听力保护空间。大多职业病都是缓慢渐进的过程,如尘肺病、慢性苯中毒、噪声聋等,因此,离岗体检十分重要,可以及时划断,分清前后企业的责任,若企业为辞职或辞退的员工进行了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则能规避企业的责任风险。

(四)名词解释

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以及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六、供稿单位---东坑安监分局执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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