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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哈23-2-14井井喷失控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21日
1、基本情况
牙哈23-2-14井是由60703 队以总包方式承钻的牙哈23井区一口直井生产井,目的层位为下第三系、白垩系(E+K) 。该井于1998年6月20日 12:00 一开,8月28日17:00完钻,完钻井深562Om, 套管程序为:φ339.7mm × 120Om +  φ178mm × 5259.80m,固井正常。在 1998年8月28日钻水泥塞时由于下部φ88.9mm钻杆本体刺坏,钻井液循环短路造成卡钻。从1998年9月6日17:00开始先后用“强力活动钻具、转盘原钻具倒扣、下超级震击器震击、正扣套铣反扣倒扣和磨鞋磨进”等方法进行处理(后电测解释证明 5140m 处套管磨损较为严重) 。鉴于事故处理难度大,现人工井底 5175.93m 已低于主要目的层下第三系底界深度5159m以下17m,经指挥部研究决定,于1998年10月6日停止卡钻事故处理,按设计进行完井作业。
1)井喷前井控装置及控制系统状况:
(1) 井口:φ339.7mm套管头+φ178mm套管头+变径法兰+钻井四通+双闹板(2个φ127mm的半封) +单闸板(φ178mm半封)+环形防喷器;
(2) 控制系统(远控台、司控台、节控箱)已被拆除;
(3) 管汇(压井、节流、放喷管汇)已被拆除。
2) 三次电测情况 :
(1) 本井于10月7日 4:00~19:00 进行第一次电测,因钻井液中铁屑多未成功,电测要求处理钻井液,井队于10月7日19:00~10月8日13:00将全井筒钻井液(密度1.49 g/cm3) 替成完井套管保护液(密度1.03g/cm3);
(2)10月8日13:00~10月9日12:00进行第二次电测,测固井质量成功。于10月9日12:00~10月10日12:00下φ139.7mm 强磁打捞器 + φ178mm套管刮壁器处理套管壁上的铁屑。期间,井队拆除部分井控设施。
(3) 第三次电测从10月10日13:00 开始下电测仪器,后因发生溢流、井喷,电测未成功。
2、井喷的发生经过
10月10日15:00下电测仪器至4200m时发生溢流0.5m3 , 溢流量0.1m3/min,立即起电缆,井队进行抢接放喷管线等工作,15:10~15:30 电缆车由于柴油滤子堵塞,油门加不上,停车更换柴油滤子,期间井队将井上情况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并提出砸断电缆,电测队不同意,要请示上级,但未有结果。此时,溢流量加快至 0.3m3 /min 左右,15:50 继续起电缆至 280Om 时发生井喷,喷出物为天然气和凝析油,喷高27~28m 。
3、井喷的原因及处理
60703 队在φ178mm 套管固井完后思想麻痹,没有及时将单闸板上的φ178mm换成全封,在固井施工完成后,装井口时套管头与变径法兰之间只装了四个螺杆;在用φ88.9mm钻杆进行卡钻事故处理期间未及时换上一个φ88.9mm芯子;在第二次电测期间又将井控控制系统和地面管汇拆除,致使井喷发生后已无法关井,造成井喷失控。
指挥部接到井喷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了以副指挥、总工程师为组长、副总工程师、钻井处处长、副总调度长、三勘副经理为副组长的抢险领导小组,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抢险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迅速制定了抢险方案和各种技术措施,对抢险的全过程进行了周密部署,同时各单位特别是物资总公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塔运司川局固井队、牙哈地区正钻的五个钻井队、消防队等积极支持配合,把抢险机具、设备、卫星电话、压井所需钻井液、抢险队员及时送到现场。公司领导闻讯火速带领有关科室长急奔井队,现场集结邻近井队部分人员组成百人抢险队伍,机关、后勤昼夜坚守岗位待令, 及时提供后勤保障,做到人员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物资需之即上、连夜送井,公司抢险队员不畏气流冲击、油泥路滑,及时抢接防喷管线,抢装井控附件,抢配加重钻井液,为制服井喷赢得了时间。10月11日8:00抢接出三条长度为 90、100、105m 的放喷管线,15:40 抢换全封闸板芯子成功、关井、改两翼放喷,到12日14:56 准备压井钻井液、装卡箍加固防喷器、压井准备(关井套压6MPa),至15:45 压井成功,事故解除(最高泵压8MPa,压井液用量:清水30m3 、密度为1.7g/cm3的加重钻井液70m3 ) 。
4、事故教训
根据现场调查和分析,5140m 处套管在处理卡钻事故时被磨铣破裂是造成此次井喷事故的直接原因;60703 队在完井固井后处理卡钻事故时缺乏井控意识、思想麻痹、井控设施严重不完善是造成井喷失控的主要原因。
1)在下完φ178mm 套管后井控设施不完善。
2)在未进行完井电测和套管试压前提前将完井保护液替入井筒,导致井喷的发生。
3)在10月10日15:00 电测时发现溢流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关井。
4)在作业过程中违反钻井设计,造成井喷失控事故发生,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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