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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宁市一家被整合的矿井“3.21”透水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07日

2010年湖南省常宁市一家被整合的矿井“3.21”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况:

3月21日下午,湖南省常宁市一家被整合的矿井发生透水事件,13名矿工被困井下,经省、市两级全力抢救排水,终因无法抽干积水,井下13名矿工全部遇难。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该矿违反技术改造初步设计,擅自在老空边界开掘一探巷采煤,导致老空积水溃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该矿不服管理,对上级管理机构先后两次下达的停止作业通知书置之不理,在老空边界进行乱挖滥采的采煤活动,特别是在一探巷有明显透水征兆的情况下,继续组织井下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2.该矿安全管理混乱,存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不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五职矿长”、水文地质资料不清、违反国家规定在井下使用包工队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井下作业人员事故防范意识不强,在出现明显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冒险作业。

三、防范措施:

(一)全面组织开展一次防治水专项督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要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本地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重点,并全面认真开展一次防治水专项督查,切实抓好各项防治水措施落实,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切实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特别要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三)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要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治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四)加强“雨季”三防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就防范暴雨洪水进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彻底消除隐患。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水位的矿井要有应急措施;对洪水可能淹没的废弃老窑井口必须按规定填实封死,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严防地表水倒灌井下导致淹井。雨季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和职工防治水安全知识培训

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增置各类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煤矿企业也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六)加强防治水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凡防治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依法予以关闭。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水、地表水、承压水或溶洞水威胁的煤矿进行重点监察。凡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促使煤矿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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