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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兴隆煤矿“5·2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8日

2019年5月28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兴隆煤矿(以下简称兴隆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18.5万元。

一、矿井概况

兴隆煤矿为私营企业,整合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位于嘉禾县龙潭镇狮形岭村境内。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四斜井开拓,炮采炮掘。井下划分二个水平,分别是+100m水平和-50m水平;主采6号煤,煤层厚度变化较大,平均厚度3.1m,平均倾角250,煤层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事故前,井下布置3个掘进工作面(技改工程)和1个3463回采工作面(非技改工程)。

事故地点在技改区域外的-50m水平3463工作面,

走向长度35m,倾斜长度11m,为孤岛煤柱,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和π梁支护,放顶煤开采;机运巷和回风巷之间布置一条联络巷,联络巷设置一道风幛;该工作面需风量为230m3/min,实际风量为58.2m3/min,只安装1个甲烷传感器,且数据未上传到监控主机;工作面及附近区域未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和读卡器,也未安装电话、压风自救装置和供水施救管路;该工作面形成后,一直未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该矿仅在-50m南底板巷施工穿层钻孔进行了抽放瓦斯,未按《34采区3463回采工作面区域瓦斯抽放设计》施工;该工作面无区域预抽瓦斯达标评判报告、无专项防突设计、无预测预报或效检的原始记录和允采允掘通知单。

2019年5月17日,该矿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先后被嘉禾县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井下除通风、排水、抽放瓦斯以外的一切作业,并安排人员驻矿盯守;5月24日,该矿借维修之名安排人员(未携带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在3463工作面生产出煤,事故前,共推采8m,采煤1000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28日中班,总工程师组织召开班前会,共安排23人入井作业。其中,3463工作面安排6人(值班长兼瓦斯员1名、大工2名、小工3名)。

28日16时左右,6名作业人员到达3463工作面后,一部分人开始移柱放顶,另一部分人在工作面距离机运巷3m处放煤;17时40分,工作面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8日17时43分,该矿地面监控人员发现北总风巷瓦斯超限报警,马上向井下-50m车场打电话,井底车场推车工和二石门辅助下山工作面值班长立即到3463工作面查看,发现3463工作面发生了事故,随后总值班长立即组织井下人员赶赴3463工作面机运巷,先后将倒在溜子机头附近的5人救出,并运至-50m水平大巷;18时50分,兴隆煤矿领导组织人员进入到机运巷机尾,将最后1人救出,并运送到-50m水平大巷。

19时10分,兴隆煤矿向嘉禾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了事故;19时55分,嘉禾县救护队赶赴事故现场并入井开展救援,将6名遇险者运到地面,送往嘉禾县中医院进行救治;23时,1名人员脱离危险,其他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直接原因

3463工作面处于地质构造变化带,煤层突然变厚;工作面处于孤岛煤柱中,属应力集中区;煤层未消突,违章放顶煤诱导煤与瓦斯突出,涌出大量高浓度瓦斯,导致作业人员伤亡。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组织生产。兴隆煤矿拒不执行5月17日以来县、乡下达的停止井下一切作业的指令,擅自在3463工作面违法组织生产。

2.蓄意瞒报作业地点,逃避安全监管。一是兴隆煤矿不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3463工作面,迎检时,也不向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汇报;二是3463工作面的监控数据人为不上传至地面监控中心;三是3463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携带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

3.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一是工作面瓦斯治理不到位。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设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瓦斯抽采未达标,没有消除突出危险,2019年5月24日回采以来,未进行防突预测预报,也未实施有效的局部防突措施;二是事故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随意施工中间联络巷,风流不稳定,风量严重不足;三是违规放顶煤开采。3463工作面煤层有突出危险性,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和π梁支护,放顶煤开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要求;四是事故工作面监控系统不完善,该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传感器,且数据不上传;五是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事故当班未检查瓦斯,相关人员没有停止作业,进行隐患整改,反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4.采掘工程部署不合理。事故工作面布置在孤岛煤柱中,造成应力集中。

5.矿领导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因私事擅自离岗,未下井带班,违规安排不具备带班下井资格的总值班长替班。

6.驻矿盯守人员失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驻矿盯守人员未制止兴隆煤矿边技改边生产出煤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把关不严,在兴隆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仍批供民用爆炸物品。

(三)事故调查处理

经调查认定,兴隆煤矿“5·2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兴隆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等5人刑事责任;解除2名驻矿员劳动合同,并移送监委立案调查;给予兴隆煤矿2名副矿长罚款、撤销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给予嘉禾县人民政府县长等16人党纪、政务处分。

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给予兴隆煤矿69万元罚款,并依法实施关闭;责成嘉禾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兴隆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责成龙潭镇党委、镇政府向嘉禾县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责成嘉禾县委、县政府向郴州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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