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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防山镇东张家村采石厂 “8•23”山体滑坡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2日

2014 年 8 月 23 日 10 时 15 分许,曲阜市防山镇东张家村
采石厂发生一起山体滑坡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330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2014 年 8 月 23 日上午 10 时许,该采石厂现场负责人李宪帅安排工人孔维玉去采石厂西部采面矿山查看情况。10 时
15 分许,西部采面山体突然发生滑坡,在西部采面半山腰查看山情的孔维玉的腿被山石压住,无法脱身。孔维玉大声呼喊救命,在山下碎石机旁(距离孔维玉事发地点 200 米左右)维修设备的的工友曹振斗、张宪印、薛勇听到喊声后立即跑到山上施救。在三人施救过程中,大约三分钟后,山体又发生二次滑坡,大量山石从山上滚落,把孔维玉及参与救人的曹振斗、张宪印和薛勇压在山石中。张宪印因被夹在大石块缝中,侥幸脱逃,其余三人被滚落的山石掩埋。截止 24 日 18 时,三名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并确认全部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专家组现场勘验,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山体滑坡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采石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采石厂未对闲置采面进行安全评估,现场负责人李宪帅在未排除险情的情况下即违章安排工人去查看现场,对采石厂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有关规定先排险后作业;采石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受害人员孔维玉、曹振斗、薛勇均为新进工作人员,采石厂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现场缺乏安全警示标志,企业安全管理薄弱。
2.职工安全意识不强,自救互救能力差。发生山体滑坡后,参与救援的曹振斗、张宪印和薛勇没有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观察,在发生险情的情况下,未对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和处置即盲目施救,自我防护意识不强,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并经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定,该事故是因山体滑坡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曲阜市防山镇东张家村采石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缺乏安全警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曲阜市安监局对其处以 2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曲阜国土、安监部门提请曲阜市政府对该采石厂依法进行关闭。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张奉银,系采石厂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曲阜市安监局对其处以 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宪帅,系曲阜市防山镇东张家村采石厂现场负责人员,未对查看的采面现场评估,没有按照先排险后作业的操作规程,违章安排职工孔维玉去查看山体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发证机关曲阜市安监局吊销其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由公安机关对其违规行为调查,如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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