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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新化县共升矿业有限公司“7.2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5日

 2013年7月24日,娄底市新化县共升矿业有限公司(由原共升煤矿变更成立,以下简称“共升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50.2万元。经调查认定,事故报告存在迟报、谎报、瞒报行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湖南煤监局总工程师周革忠同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由湖南煤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煤炭管理局和娄底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下井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恢复监控系统记录,并聘请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核清了事故报告和迟报、谎报、瞒报过程,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共升煤矿位于新化县温塘镇共升村,核定生产能力8万吨/年,证照齐全有效。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37.35m3/t,绝对瓦斯涌出量5.62m3/min,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有自燃倾向。

共升煤矿法定代表人曹鹏程(实际主管经营、发票审核和工伤调查处理),矿井总负责人刘平新(2013年1月起为总负责人),矿长崔东辉(协助刘平新工作),配备了6名副矿长和1名技术负责人。

根据省人民政府会议精神和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通知》(湘煤安监〔2013〕85号)要求,共升煤矿按照娄底市、新化县的统一部署,从2013年6月20日开始停产。7月1日,该矿上报了停产整顿方案,经新化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7月2日开始整改。

(二)矿井开采情况

共升煤矿开采冷水江矿区杨家山区段王府田井田南部测水组煤层,含煤共7层,其中仅3煤层可采。3煤层厚0.26~6.66m,平均厚2.81m。

矿井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有主井、南翼回风井、北翼进风井、北翼回风井4个井筒,分南北两翼,一个水平开采。南翼为12采区,北翼为11采区。矿井南翼布置有1235回采工作面、1238运输巷煤巷掘进工作面、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和补充回风巷煤巷掘进工作面;北翼布置有1131回采工作面、1133回风巷煤巷掘进工作面。

(三)通风与瓦斯管理

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通过南翼、北翼两个风井回风。矿井总进风量3558m3/min,总回风量3770m3/min(其中南翼风井回风量2340m3/min,北翼风井回风量1430m3/min)。

矿井安装了一套KJ101N型安全监控系统,建立了地面瓦斯抽放系统,配备200个自救器。

(四)事故地点概况

1.突出地点情况。本次事故的煤与瓦斯突出地点位于矿井南翼12采区1232探煤上山。该巷道全长31m(平巷9m、上山22m),2012年4月开始掘进平巷,平巷掘进9m后打了2个地质钻孔探煤,探孔见煤0.3m~0.4m厚,之后掘进上山,掘4m后于4月底停掘。2013年3月20日,矿决定继续掘进上山探煤,至4月12日掘18m后揭穿了3煤层,煤厚0.3m。揭煤后,矿方认为此处煤层太薄,加之地质构造复杂、决定停止继续探煤。停工前,巷道采用锚网支护,工作面3m没有支护。停工后,撤除了该区域运输设施、设备,并在通往1232工作面的1236回风上山起坡处和1236回风巷东侧各设置了1个栅栏。

2.人员伤亡地点情况。本次事故的人员伤亡地点在矿井南翼12采区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和补充回风巷。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和补充回风巷于2013年5月开工,准备布置1236-Ⅱ复采工作面。至6月20日矿井停产时,1236-Ⅱ补充回风巷已掘进86m,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已掘进42m。1236-Ⅱ补充回风巷、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工作面装有瓦斯探头,未装压风自救装置。7月1日新化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停产整改方案中,未包括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和补充回风巷,但7月12日起,矿井擅自安排人员到上述巷道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经过及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2013年7月24日中班,井下安排18人作业。其中:1236-Ⅱ补充回风巷5人、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5人、1235回采工作面进风巷2人、暗主井绞车司机1人、把钩工2人。当班下井管理人员有安全副矿长杨源胜下井带班,值班长兼安全员吴志华,瓦斯检查员康虎。

14时30分作业人员下井。17时58分,1232探煤上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突出后瓦斯逆流,导致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5人、1236-Ⅱ补充回风巷2人和瓦斯检查员康虎在撤退过程中死亡。1236-Ⅱ补充回风巷另有3人在撤退至回风口时,感到全身泛力,当即用斧头将风筒砍断吹风,3人随后晕倒。

18时10分,值班长吴志华来到1236石门入口处,其随身携带的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立即打电话向地面调度室汇报,并随后到1235进风巷向在井下带班的安全副矿长杨源胜报告。杨源胜等人当即佩带自救器进入灾区搜救,发现了8名遇难人员。因感觉呼吸困难,体力不支,杨源胜等人于19时30分全部升井。

19时30分后,晕倒在1236-Ⅱ补充回风巷后段的3人相继苏醒,先行苏醒的康行武自行出井,杨建兴和米景祥清醒后走到+426m车场,打电话报告了地面调度室。吴志华迅速带人下井将杨建兴和米景祥救至地面,并随后将3名人送往医院救治。

新化县得知事故情况后,迅速组织煤炭、安监等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县煤炭局通知矿山救护队赶赴现场救援。23时30分,新化县煤炭局矿山救护队到达煤矿。25日4时,矿山救护队将遇难人员运送出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本次事故突出煤矸285吨,涌出瓦斯2.5万m3,造成8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50.2万元。

(二)事故报告情况

共升煤矿于2013年7月24日17时58分发生事故,19时52分,共升煤矿负责人刘平新电话向温塘镇企业办报告井下发生事故,情况不明。接到报告后,温塘镇副镇长刘建斌、镇安监站站长吴志勇等陆续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21时02分,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盛初在街上散步时,碰到某煤矿老板并得知共升煤矿出事故,于是立即向新化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姜世星报告。姜世星迅速将情况告知分管安全生产的新化县委常委、副县长周先成。周先成当即组织煤炭、安监等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7月24日23时30分,周先成在共升煤矿与煤矿主要股东曹克南、温塘镇镇长田武高、镇党委书记苏国元、县煤炭局局长周祎、县安监局局长肖祥伟等商议善后处理等事项时,在知晓事故己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的情况下,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共升煤矿主要股东曹克南提出的按顶板事故死亡2人上报的建议。周先成提出,先按死亡2人做好上报准备,具体怎么上报待向县主要领导汇报后再定。随后,周先成给县长邓光吕打电话,说准备回城汇报该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因感到事情重大,邓光吕便打电话请住在隔壁的县委书记胡忠威一同参加。7月25日凌晨1点14分,周先成率县安监局局长肖祥伟、县煤炭局局长周祎、温塘镇党委书记苏国元赶回县城来到县长邓光吕家中,向县长邓光吕和县委书记胡忠威汇报了事故救援和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等情况,并提出按死亡2人上报事故的建议,在邓光吕没有表示反对后,胡忠威表示同意。按照这个意见,7月25日上午,共升煤矿以“发生冒顶事故死亡2人”书面上报温塘镇人民政府,温塘镇人民政府以“共升煤矿发生冒顶事故死亡2人”书面上报新化县安委会,新化县安监局以“共升煤矿发生冒顶事故死亡2人”分别书面上报娄底市安监局和湖南煤矿安监局娄底分局。7月25日,国家煤监局和湖南煤监局相继接到群众反映共升煤矿发生事故的举报,接到举报后,湖南煤监局立即指令娄底监察分局派员赶往现场,并协调新化县人民政府组织核查。7月25日18时,经周先成同意并签发,新化县人民政府书面将核查情况向湖南煤监局报告,称经核查,共升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2人。

湖南煤监局将新化县人民政府核查的情况于7月26日上午书面报告给国家煤监局。之后,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又陆续接到群众举报。7月31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关于请抓紧核查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共升煤矿“7.24”事故的函》(安办函〔2013〕19号)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下达督办函。收到国务院安委办的督办函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督办要求,进一步准确核查事故伤亡人数。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和要求,湖南煤监局再次派员赶赴新化县督导。8月1日19时30分,新化县委常委、副县长周先成口头如实向湖南煤监局报告了“7.24”事故情况。8月2日,新化县人民政府向娄底市和省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了共升煤矿7月24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等情况。

8月3日下午,省安委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抓紧核查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共升煤矿“7.24”事故的函》(安办函〔2013〕19号),以及盛茂林副省长的批示,组织省安监局、湖南煤监局、省煤炭管理局组成工作组,赴新化县对该县上报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本次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轻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矿开采的3#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在3#煤层布置的1232探煤上山瓦斯地质条件复杂,掘进和揭煤期间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且巷道支护未紧跟当头,停工后围岩长时间裸露,空顶冒落诱导煤与瓦斯突出。突出后高浓度瓦斯逆流,造成非批准作业区域的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和补充回风巷作业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共升煤矿防突管理不到位。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232探煤上山在没有探明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的情况下,违章揭煤;下井人员没有随身携带自救器;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和补充回风巷未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2.共升煤矿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232探煤上山停掘后,没有实施永久密闭,在1236回风下山起坡点处及1236回风巷东侧设置栅栏后,没有对1236回风巷检查和维修,巷道严重失修,导致突出后大量高浓度瓦斯逆流;1236石门处的两组风门,以及穿过墙垛的风筒、水沟不符合要求,未能有效阻止瓦斯逆流,造成风门外人员遇难。

3.共升煤矿违规在非批准区域内组织作业。违反省煤炭管理局关于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产整顿要求和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整改方案,7月12日起擅自安排人员在非批准的整改区域内(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和补充回风巷)作业。

4.温塘镇人民政府及其安监站。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镇安监站副站长、驻共升煤矿安监员刘平新管理不到位,对其在共升煤矿违规入股以及受聘为该矿负责人失察。

5.新化县煤炭局。对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产整顿缺乏有效的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和防突、通风瓦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报告存在迟报、谎报、瞒报行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崔东辉,共升煤矿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3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刘平新,中共党员,新化县温塘镇安监站副站长、驻共升煤矿安监员。自2013年1月起担任煤矿总负责人,在该矿入股。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于2013年8月22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二)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员

3.曾灿明,矿井南翼负责人。违规安排人员在非批准的整改区域内(1236-Ⅱ补充回风上山和补充回风巷)作业,且没有安设压风自救装备;1236总回风巷失修,通风系统不畅通,风门等设施不符合要求,导致突出后大量高浓度瓦斯较长时间逆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4.吴志勇,中共党员,新化县温塘镇安监站站长。对共升煤矿驻矿安监员、安监站副站长刘平新日常管理不到位,对刘平新受聘为共升煤矿负责人失察;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处分。

5.刘建斌,中共党员,新化县温塘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镇安监站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刘四奇,中共党员,新化县温塘镇党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镇安监站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刘清亮,中共党员,新化县温塘镇党委委员,共升煤矿驻矿领导。对驻矿安监员刘平新日常管理不严,对刘平新受聘为共升煤矿负责人失察;没有督促驻矿安监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田武高,中共党员,新化县温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没有严格督促温塘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及时如实上报事故,7月25日又以镇政府名义书面上报2人的顶板事故。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迟报、谎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苏国元,中共党员,新化县温塘镇党委书记。没有严格督促温塘镇政府及部门按要求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事故发生后没有督促镇镇府依法及时如实上报事故;2013年7月24日晚在已经知晓8人死亡情况下,没有反对按2人死亡上报。7月25日凌晨随同县委常委、副县长周先成等人向县长、县委书记汇报时,对上报死亡2人没有提出反对意见。7月25日,同意以镇政府名义按死亡两人的顶板事故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迟报、谎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1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罗远辉,新化县煤炭局驻温塘煤监站副站长,驻共升煤矿安监员。2013年以来,到共升煤矿下井共5次,未达到《新化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制度》规定的“每月下井不得少于8次”的要求;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对煤矿在通风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查处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1.曾晓峰,新化县煤炭局驻温塘煤监站站长。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对煤矿在通风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查处不到位;对驻矿安监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2.刘大路,中共党员,新化县煤炭局局长助理,温塘片区负责人。对驻温塘煤监站工作站指导不到位,未督促该站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刘道辉,中共党员,新化县煤炭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未督促驻温塘煤监站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周祎,中共党员,新化县煤炭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未督促驻温塘煤监站及时发现和制止共升煤矿擅自在批准区域之外作业的违规行为;2013年7月24日晚在已经知晓8人死亡情况下,没有反对按2人死亡上报。7月25日凌晨随同县委常委、副县长周先成等人向县长、县委书记汇报时,对上报死亡2人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在7月25日,按死亡2人的顶板事故报告娄底市煤炭局。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迟报、谎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肖祥伟,新化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7月24日晚在已经知晓8人死亡情况下,没有反对按2人死亡上报;7月25日凌晨随同县委常委、副县长周先成等人向县长、县委书记汇报时,对上报死亡2人没有提出反对意见;7月25日向娄底市安监局等上级部门上报事故死亡人数2人。对迟报、谎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20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周先成,新化县委常委、副县长。7月24日晚在明知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的情况下,仍同意先按死亡2人做好事故上报准备,没有依法及时如实上报事故真实情况,并于7月25日凌晨向县长、县委书记提出只上报2人的建议。7月25日18时,经其签字同意,新化县人民政府书面向湖南煤监局谎报事故只死亡2人。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20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建议娄底市委免去周先成现任领导职务。

17.邓光吕,新化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7月25日凌晨在听取周先成等人的汇报,明知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的情况下,默认周先成提出的上报死亡2人的建议。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第20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1条、第131条,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胡忠威,新化县委书记。7月25日凌晨在听取周先成等人的汇报,明知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的情况下,同意周先成提出的上报死亡2人的建议。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1条、第131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建议新化县人民政府向娄底市和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共升煤矿。建议新化县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新化县温塘镇共升煤矿“7.24”事故的通报》(湘安明电〔2013〕9号)要求依法予以关闭。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对共升煤矿依法给予罚款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对共升煤矿法人代表曹鹏程、矿长崔东辉、主要股东曹克南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由湖南省煤炭管理局依法撤销崔东辉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崔东辉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撤销张湘坤、杨源胜、曾灿明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照《七条规定》,进一步认真负责地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全面开展“大清理”。重点清查《七条规定》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二是扎实开展煤矿通风瓦斯“大整治”。重点整治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通风系统不完善、作业时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等重大隐患。三是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聘请专家对所有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整改方案,督促煤矿逐条整改到位。

(二)重点做好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一是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无法实现正规开展和抽采达标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是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抽采不达标的、防突措施不落实的、通风和瓦斯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一律停产整顿。停产整顿验收要严格程序、标准。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关闭到位。
   (三)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驻矿安监员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乡镇、部门监管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监管有序开展;切实落实煤矿驻矿安监员制度,明确驻矿安监员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检查考核和交流力度,确保驻矿安监员履职到位,严禁驻矿安监员在煤矿违规兼职。娄底市要进一步组织开展清理纠正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工作,对拒不清理或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上报等方式妨碍清理入股工作开展的党员干部,要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迟报、谎报、瞒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依法及时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对群众举报的信访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认真组织核查。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及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逃匿的,要严厉打击,依法从重处理。坚决查处参与谎报和瞒报煤矿事故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分子,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甚至组织谎报和瞒报煤矿事故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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