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黔西南州贞丰县挽澜乡小河沟煤矿“8?4”较大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2013年8月4日18时55分,黔西南州贞丰县挽澜乡小河沟煤矿(以下简称小河沟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48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小河沟煤矿位于贞丰县挽澜乡,私营独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隶属于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0日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为待发证矿井。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3062采煤工作面处于初次放顶期间,支护密度、强度不够,底板松软造成支柱稳定性差、初撑力达不到要求,支柱卸压造成直接顶离层,局部失稳造成大面积推垮型冒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小河沟煤矿证照不齐违法组织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1)证照不齐违法组织生产。小河沟煤矿虽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但在尚未获证、证照不齐的情况下,打开违法区域密闭组织生产。
(2)技术管理及技术审批不到位。未编制13602采面维护安全技术措施;13602采面支护凌乱,歪斜支柱较多,部分单体液压支柱失效,上下巷未打设超前支护。
(3)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绘制假图纸、编制假资料、打设密闭等方式逃避监管,私自储存火工品。
(4)未按规定的时间、学时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
2、贵州黔越矿业公司对所属煤矿管理、服务、指导不到位。
公司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对所属煤矿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督促煤矿合法生产、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3、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管不力,“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执行煤炭产品准销准运机制,长期独家审核签字,且超能力审核小河沟煤矿煤炭准销准运单,致使其违法产品顺利通关。县政府也未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2) 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对小河沟煤矿超期试运转违法生产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乡人民政府未按规定配备安监站工作人员,对乡安监站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4)“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小河沟煤矿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存在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小河沟煤矿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4.4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223.2万元;小河沟煤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49万元罚款,并由贞丰县人民政府对小河沟煤矿列入兼并重组。
(二)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处49万元罚款,并暂扣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小河沟煤矿涉嫌违法犯罪的3名煤矿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相关资格证;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和小河沟煤矿3名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并吊销相关资格证;对贞丰县6名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大过、撤职处分和相应的党纪处分;责成贞丰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黔西南州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