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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12日

  (19)王建民,中共党员,蔚县供电分公司经理。2008年10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1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贾桓,中共党员,蔚县供电分公司副经理。2008年9月30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1日,一审判决其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21)秦国立,蔚县供电分公司用电科科长。2008年9月30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在逃,被通辑。

  (22)高文飞,蔚县供电分公司蔚州镇供电所所长。2008年9月30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0日,一审判决其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执行。

  (23)门学杰,蔚县白草村乡国土所所长。2008年11月5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一审判决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24)宋守忠,蔚县白草村乡钟楼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11月6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后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0日,一审判决其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5)李文,阳原县殡仪馆馆长。2008年9月3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9月6日,被依法逮捕。

  以上48人中,有公职人员24人,其中处级干部7人,科级以下人员17人。鉴于司法机关已对高继存等7名处级涉嫌犯罪人员作了一审判决,为了保证案件及时处理,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先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其他人员属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司法机关终审或做出决定后,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员(18人)。

  1.尹建国,中共党员,蔚县南留庄镇煤管办调度室主任。明知李家洼煤矿新井7月14日发生事故,在市核查组向其了解事故情况时谎报情况,作伪证;参与向记者行贿、送钱。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马俊,中共党员,蔚县南留庄镇司法所所长。参与向记者行贿、送钱。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贵文,中共党员,南留庄镇企管办主任。参与向记者行贿、送钱。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功,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民爆物品稽查大队大队长,负责打击无证矿山买卖、储存、使用非法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对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时亚和,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对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王树平,蔚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蔚县公安局局长,现已免职。对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韩德,蔚县县委宣传部新闻科副科长。按照余德洪、高占峻安排,负责接待记者,参与封堵消息、与记者商定贿赂数额;与记者共分受贿赃款;李氏三兄弟被刑拘后,参与销毁收买记者的证据资料,对隐瞒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8.沈建明,蔚县县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按照余德洪、高占峻安排,负责接待记者,参与封堵消息、与记者商定贿赂数额;李氏三兄弟被刑拘后,参与销毁收买记者的证据资料,对隐瞒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高占峻,蔚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按照余德洪安排,具体实施应对媒体记者、封堵消息、与记者商定贿赂数额;唆使记者多索要贿赂;李氏三兄弟被刑拘后,为了隐瞒实情,在征得余德洪的同意后,组织有关人员销毁收买记者的证据资料,对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0.余德洪,蔚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在县委书记李宏兴的授意下,专门召开会议,组织密谋策划,应对媒体记者,封堵消息;让矿主李发奎出钱收买记者,亲自与记者商定贿赂数额;李氏三兄弟被刑拘后,同意有关人员销毁收买记者的证据资料,对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1.曹瑰宝,蔚县县委副书记,分管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工青妇等党群部门。现兼任蔚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对县委宣传部疏于管理,对宣传部负责人组织向媒体封堵消息和工作人员参与向记者行贿、销毁证据资料等问题失察,对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段林,中共党员,张家口市安监局煤炭科正科级科员。在参加核查“7•14”事故举报中,没有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核查工作存在严重疏漏,并接受蔚县主管副县长王凤忠4900元的钱款。张家口市检察院认定其涉嫌玩忽职守罪,但罪行显著轻微,决定不予起诉。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郭景修,中共党员,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二室主任。在协助核查“7•14”事故举报中,知道李家洼煤矿有新立井存在,没有提出核查建议,且在认定“李家洼煤矿无其他井口”、“未发现李家洼煤矿有活动迹象”、“未发现李家洼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事故线索”的核查情况说明上签字,导致延误了对“7•14”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张家口市检察院认定其涉嫌玩忽职守罪,但罪行显著轻微,决定不予起诉。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冉令鸿,中共党员,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事故调查室副主任。其带队核查“7•14”事故举报中,在得到准确的举报线索后,不及时进行核查,而是带核查组人员接受宴请、喝酒,致使错过了发现事故现场及查清事故真相的最佳时机。在明知李家洼煤矿是已关闭矿井的情况下,既不找举报线索中提到的矿主李成奎,也不走访当地群众,盲目出具了“李家洼煤矿无其他井口”、“未发现李家洼煤矿有活动迹象”、“未发现李家洼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事故线索”的核查情况说明,延误了对矿难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致使相关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及时打击和处理。张家口市检察院认定其涉嫌玩忽职守罪,但罪行显著轻微,决定不予起诉。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15.李宝禄,中共党员,张家口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障部部长(现已免职)。在参加核查“7•14”事故举报中,没有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核查工作存在严重疏漏,并接受蔚县主管副县长王凤忠5000元的钱款。张家口市检察院认定其涉嫌玩忽职守罪,但罪行显著轻微,决定不予起诉。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明才,中共党员,2002年7月至2008年10月任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市整顿办主任,2008年3月起任张家口市人大副主任,兼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不力,对张志新受贿并以市整顿办下发张矿整〔2008〕20号文、把关闭李家洼煤矿新井的责任主体由蔚县政府改为蔚州矿业公司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石满山,中共党员,原张家口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家口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副组长,2008年6月起任张家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2008年5月带队到蔚县进行关闭煤矿检查验收时,对《边界协议》的合法性失察,提出将关闭李家洼煤矿新井的责任主体由蔚县政府改为蔚州矿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8.唐树森,张家口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2008年2月底,安全生产工作划归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分管)。组织打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不力,对市国土资源局、蔚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打击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三)关于涉案记者的处理。

  目前,国务院调查组协调调查新闻媒体5家,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移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调查新闻媒体6家。涉及记者11人,冒充记者诈骗1人。11名记者中,10人涉嫌犯罪,1人构成违纪。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后,一并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对其他涉案记者收受“封口费”问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梳理出数额较大、可查性较强的案件线索,按所属地域分别组织调查。对北京地区的媒体,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将案件线索移交派驻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对河北地区的媒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指导河北省检察机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有关规定,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没收李家洼煤矿新井非法生产销售煤炭所得人民币3052.48万元,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人民币9157.44万元,共计12209.92万元。由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其实施关闭。河北省有关部门对其非法占地实施处罚。

  (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盗采国家资源的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

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盗采国家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检查和巡查,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反腐败斗争,坚决打掉非法生产背后的保护伞和黑后台。

  (二)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煤矿供用电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私制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查堵收缴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炸药的行为。加强对煤矿企业购买、存储和使用炸药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无证购买、存储和使用炸药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严禁向已公告关闭矿井及盗采国家资源等非法矿井供电。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

  (三)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责任人逃匿行为。要加大对发生事故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惩。要完善瞒报事故举报制度,高度重视举报事故的核查工作。对查处的瞒报事故及处理结果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氛围。严肃查处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失察甚至纵容、包庇、参与瞒报事故的行为。

  (四)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允许保留的小煤矿要制定具体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五)强化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煤矿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并组织专业救护队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按规定为矿井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加强自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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