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06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缪春道,东方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决定非法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生产,在非法爆炸材料储存点长期储存爆炸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9月26
日被执行逮捕。
2.缪敬道,东方煤矿经营副矿长,参与东方煤矿重大事项决策并负责销售、财务等工作。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参与决定实施非法越界开采,指使违规组织生产,在非法爆炸材料储存点长期储存爆炸材料,决定在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期间设置暗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3.于清泉,东方煤矿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组织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决定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以及开掘通往越界区域暗道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在非法爆炸材料储存点长期储存爆炸材料,在停产期间指使违法违规储存、使用爆炸材料,安排越界区域不安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安全设施;对现场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乱不采取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总经理、董事长。
4.韩兴先,东方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以及开掘通往越界区域暗道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对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采煤方法组织生产以及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乱等未制止;事故当班带班不下井,将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交他人带入井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5.殷学林,东方煤矿生产副矿长,分管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资料、假人员定位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组织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6.刘庆阳,东方煤矿掘进副矿长,分管煤矿掘进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资料、假密闭墙、假人员定位以及开掘通往越界区域暗道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7.朱胜利,东方煤矿机电副矿长,分管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人员定位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越界区域不安设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8.沈道德,东方煤矿总工程师,分管煤矿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以及开掘通往越界区域暗道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对矿井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乱未采取措施;参与组织采用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越界区域采掘作业不编制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9.刘多灯,东方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分管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对矿井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乱未采取措施;未组织编制越界区域“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10.宁玉林,东方煤矿采掘副总工程师,分管编制煤矿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井下测量、图纸填绘及上报等技术管理工作。参与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和违规组织生产;参与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越界区域采掘作业不编制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11.鲁业树,东方煤矿地测副总工程师,分管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协助采掘副总工程师开展巷道测量工作。参与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生产行为逃避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12.梁新房,东方煤矿通风队长,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对矿井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乱未采取措施,对越界区域违规实行瓦斯放限管理,对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机循环风未采取措施;不填报越界区域通风、瓦斯报表和台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13.平庆成,东方煤矿安全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采取假密闭墙、假人员定位等手段蓄意隐瞒越界开采行为逃避监管;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采煤方法组织生产以及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乱等未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14.李朝刚,东方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负责煤矿爆炸材料的申请、购买和运输工作。违反爆炸材料管理制度,在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违规运送、储存爆炸材料;在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后,违规启封、领取爆炸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15.宫长红,东方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负责爆炸材料的发放工作。在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储存爆炸材料;在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后,违规发放爆炸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16.宫万根,事故当班瓦斯检查员。不执行瓦斯管理制度,事故工作面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产撤人;越界区域瓦斯检查不记录,事故当班瓦斯检查不汇报;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建议撤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17.刘传江,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驻东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未执行谢家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驻东方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做到每周4次下井安全检查,对东方煤矿非法越界生产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期间违规生产行为未制止、未报告;经常擅离职守,安排矿方人员携带本人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下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18.匡兴旺,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驻东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未执行谢家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驻东方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做到每周4次下井安全检查,对东方煤矿非法越界生产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期间违规生产行为未制止、未报告;经常擅离职守,安排矿方人员携带本人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下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18日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19.赵明义,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一级警督。对东方煤矿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失察;2014年7月4日封存东方煤矿爆炸材料时未到现场清点封存,而是安排矿方人员到库房清点、贴封条;未对爆炸材料库的账物进行核对,未与民用爆炸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进行比对;8月3日擅自允许东方煤矿私自启封使用封存的爆炸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20.余启林,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原总工程师,分管谢家集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不够;2012年发现东方煤矿非法生产未采取措施;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犯受贿罪已于2014年8月18日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21.柏发新,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原局长。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不够;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犯受贿罪已于2014年8月18日被判处5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邱云丰,东方煤矿机运队队长。受矿长于清泉指使,在煤矿汛期停产期间联系实施制作假视频监控逃避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撤消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9000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杨长权,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潘集区国土资源分局书记,2009年4月~2014年7月任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综合科科长,负责全市煤矿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监管工作。未按要求对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淮南市新源地质技术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年检报告与实际煤矿开采量差别很大的情况未予调查核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张传乐,中共党员,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2009年5月~2014年7月任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负责全市煤矿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小煤矿测量;未按要求每周检查重点地区重点小煤矿(含东方煤矿)1-2次;对受委托的安徽精益测绘有限公司2010年4月20日、2011年7月31日、2012年3月30日三次向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全市小煤矿井下测量情况报告》中反映的测量难以真实反映小煤矿采掘活动、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派员配合测量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2012年以来未按要求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玉斌,中共党员,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管科、地质综合科。对分管科室管理不到位,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不力;组织开展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监督检查不力,对煤矿储量动态监测、资源开采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段士进,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国土资源局全面工作。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开展超层越界监督检查不够;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督促检查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吴智勇,中共党员,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副局长,主持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工作。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行为及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监督检查不够;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不力,对驻矿安全监督员违规从东方煤矿领取报酬和发现该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未制止、未上报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汤俊,中共党员,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全市地方煤矿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行为及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李玉宝,中共党员,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总工程师,分管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够,组织开展全市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行为及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王怀义,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够;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张卫东,中共党员,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7月4日和民警赵明义共同封存东方煤矿爆炸材料时,对赵明义安排矿方人员到库房清点、贴封条没有提出不同意见;8月3日对赵明义擅自允许东方煤矿私自启封并使用爆炸材料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顾广柱,中共党员,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治安大队全面工作。对东方煤矿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储存点失察;对东方煤矿爆炸材料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治安大队民警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唐健,中共党员,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对东方煤矿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储存点失察;组织开展煤矿爆炸材料监督检查不力;对分管职能部门管理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马义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组织开展煤矿爆炸材料监督检查不力;对东方煤矿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储存点失察;对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洪涛,淮南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分管治安工作,对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不到位失察;对东方煤矿新建爆炸材料库验收和核发许可证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4.刘亚,中共党员,淮南市谢家集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督促、检查、指导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工作管理督促不到位,对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失察;对东方煤矿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和长期非法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许克刚,中共淮南市谢家集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谢家集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够;督促区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工作管理督促不到位,对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失察;对东方煤矿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和长期非法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不够;2014年1月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原领导班子因犯受贿罪被采取司法措施至东方煤矿事故的发生前,未配齐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领导班子和监管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免去中共谢家集区委副书记、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职务。
16.吴宁春,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共淮南市谢家集区区委书记,负责区委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够;未有效督促区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对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失察;2014年1月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原领导班子因犯受贿罪被采取司法措施至东方煤矿事故的发生前,未配齐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领导班子和监管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免去中共谢家集区委书记职务。
17. 成祖德,淮南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全市小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组织开展小煤矿超层越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小煤矿超层越界督促检查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8.乔兴力, 淮南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小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陈艾林,中共党员,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皖南监察分局监察二室主任,负责淮南市谢家集区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王国正,中共党员,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皖南监察分局副局长,分管淮南市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对淮南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东方煤矿在法定开采区域外非法组织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建议淮南市政府没收东方煤矿非法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注)销东方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建议责成淮南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
(一)扎实推进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六打六治”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细化各部门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及煤矿停产期间的责任,重点打击证照不全或过期、非法超层越界开采、假图纸或图实不符及超能力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要健全资源监管、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煤炭行业发展、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并及时研究解决,形成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合力;督促各职能部门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切实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公安、税务、供电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煤矿监管工作机制和执法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对煤炭资源开采的执法监察制度,建立打击煤矿非法盗采举报奖励制度,并在井口公布矿井的开采范围、开采煤层、举报电话,对举报非法开采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给予重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煤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派驻煤矿的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爆炸材料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储存和使用爆炸材料的行为,并联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矿井的实际生产能力量化煤矿爆炸材料的需用量。供电部门要对煤矿停产期间的供电负荷进行校核,采取只维持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的限电措施。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实际产能的监控,掌握煤矿实际产量。
(三)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和皖政办〔2014〕10号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小煤矿,明确关闭矿井目标及监管、保障措施,从源头上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四)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瓦斯治理“十条禁令”;自觉做到不超层越界开采,合理采掘布局,严格瓦斯管理,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加强爆炸材料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爆炸材料领退、保管等制度和井下爆破作业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技术管理,加强职工培训。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
                    “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4年11月18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