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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6·12”冒顶片帮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4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177号采空区由于充填管道损坏未能及时对采空区进行充填,致使采空区片帮冒顶。
  2、注浆工李柱林安全意识淡薄而违章作业,私自到早已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的1号铲车巷拆除旧注浆机配件。
  (二)间接原因
  1、该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
  2、该矿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工人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3、该矿在反“三违”工作中,工作不细、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对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处15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王利涛,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矿长,鉴于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对王利涛处以一万四千四百九十元罚款。
  2、王五的,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矿长、当班带班矿长,鉴于其对采空区充填管理和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要求恒辉矿业有限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王春伏,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矿长,鉴于其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要求恒辉矿业有限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韩社朝,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当班注浆班长,鉴于其对当班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要求恒辉矿业有限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李柱林,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注浆工,违反作业规程及劳动纪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责。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召开“6·12”冒顶片帮事故警示教育大会,加强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增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全员的责任心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作业场所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规程;
  4、加强采空区管理,按照设计要求及时对采空区进行充填处理;
  5、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6、全矿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整改到位,做到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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