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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1.16”冒顶片帮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4日

 2013年1月16日凌晨5时许,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以下简称红土坡矿)发生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2万元。
      2013年4月11日沙河市安委办收到市政府批转的邢台市安委办《关于核查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1.16”塌方事故的通知》后,立即成立了由安监、公安、新城镇等部门组成的核查组进行核查,经核查,举报红土坡铁矿2013年1月16日冒顶片帮造成1人死亡事故属实。2013年4月18日沙河市政府成立了由安监、公安、监察、检察、国土、人劳、工会、信访和新城镇等单位组成的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1.1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是2010年6月18日整合设立的新矿山企业,位于沙河市西冯村村西,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杨占书,具有营业执照(证号:130582300003844)和采矿证(证号:C1300002010062120070957),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销售,批准生产规模10万吨/年。安全预评价报告已评审备案,现正在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自2011年12月31日至今,部门未向其供应火工品,该矿仅进行通风、排水、治水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月16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安全矿长杨双朝在井下带班时发现该矿-180米水平防水闸门以里20米处运输巷发生了冒顶,冒落的矿岩封堵了巷道,影响到了通风和排水,杨双朝随即升井组织王长山、肖金林、周坤应、宋学良、王建科到井下清理巷道。人员到达现场后,杨双朝进行清理浮石后,6人便开始清巷作业。16日凌晨5点多,顶板再次冒落一块岩石,砸中正在进行清巷作业的碴工王建科头部,造成王建科一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5名人员将王建科背到离罐笼大概二、三十米的安全地方,然后由杨双朝先升井去找司机安排车辆到主井口等候,其他4名人员随后护送王建科升井。6时左右王长山、宋学良、肖金林、周坤应把王建科护送升井,将王建科抬到已等候在井口的车上。随后汪超等三人驾车20分钟左右将王建科送至沙河明华医院抢救室,8点10分王建科经抢救无效死亡,至此本次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
      (三)事故瞒报经过
      在事故发生后,在场几人因涉及自己年终奖金问题,均未将事故上报给矿长。一周后,杨双朝感到问题的严重性才将本次事故报告给矿长杨占书。杨占书接报后认为自己接到报告已经迟了,并且当时急于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问题,所以也没有上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矿清巷作业前,杨双朝只用铁锹、排险杆清理浮石,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几人盲目进行清巷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该矿“三项制度”执行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
      2、该矿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制定实施安全保障措施,盲目组织施工。
      3、该矿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应急机制。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瞒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1.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处以200万元罚款。
      2.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建议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杨占书,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法人代表及矿长,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义务,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议对杨占书处以48000元罚款,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杨双朝,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安全矿长(当班带班矿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议对杨双朝处以48000元罚款。
      3、王建科,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碴工,违反作业规程及劳动纪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责。
      (三)建议给予负有监管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曹军校,驻矿组负责人,日常安全监管不力,对发生的事故失察,工作失职,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霍洋波,沙河市安监局驻矿员,工作失职,建议给予辞退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增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全员的责任心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作业场所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规程;
      4、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切实做到“五落实”,加强作业场所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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