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失职酿造的悲剧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30日

        事故原因
    此次“4·16”水害特大伤亡事故突出黄泥和水约2400m3,淹没巷道约400m,-160水平的运输大巷、水仓及泵房均被黄泥填满,积水最高淹至—135m标高。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直接原因。一是七一煤矿石坝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内Ⅱ煤层底板普遍发育茅口灰岩。茅口灰岩为富含水层,与煤层间距4-6米。茅口灰岩中岩溶裂隙发育,水力连通条件好,岩溶往往成串珠状存在,岩溶内呈半充填或全充填状态,充填物主要为黄泥和水、—160m水平老水仓扩容掘进工作面位于富含岩溶裂隙的茅口灰岩之中。
    二是施工中未采取探水措施,误穿了溶洞。-160水平老水仓无扩容设计;扩容掘进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扩容巷道施工过程中没有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没有采取探水措施及时掌握巷道前方岩溶裂隙情况,施工中误穿了充填大量黄泥和水的溶洞。
    三是发现突水突泥预兆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也没有停止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区域内的生产。
    四是2322采煤工作面没有形成2个安全出口。2322工作面只有-160水平西大巷一石门1个安全出口,致使突水突泥后,封堵了2322工作面的安全出口,造成在2322作业的采煤三队17名矿工(包括安监员1人)中16人窒息死亡、1人失踪。
    间接原因。一是七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混乱。在安全管理上,没有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没有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生产组织上,23采区在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没有形成2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了其他巷道的施工,造成2322工作面生产人员过分集中;在技术管理上,七一煤矿石坝井没有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23采区无设计、2322工作面无作业规程、-160水平老水仓扩容掘进工作面无作业规程及探水措施、23采区生产巷道未测量填图。
    二是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23采区下部车场及大巷均布置在茅口灰岩中,巷道掘进时遇岩溶裂隙极易发生突水突泥事故。2002年12月19日,23采区东大巷遇溶洞突水,导致—160水平大巷被淹,全矿停产。2003年2月21日,-160水平东大巷暗下山上部车场,遇溶洞突泥,堵塞巷道60余米。这两起性质严重的非伤亡事故出现之后,七一煤矿没有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没有对责任者进行处理、没有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三是没有认真整改上级监管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2003年4月7日,娄底市煤炭局副局长苏长初带领生产科有关人员和涟源市煤炭局副局长张顺辉等人对七一煤矿石坝井进行了防治水专项检查。检查后提出了“探放水无专用钻机、无年度防治水规划”等9条事故隐患,向七一煤矿下达了《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处理通知单》。七一煤矿接此通知后,没有购置探放水专用钻机在-160水平老水仓扩容掘进工作面探水前进,没有按照要求停产整顿,也没有向涟源市煤炭局提出验收申请而擅自组织生产。涟源市煤炭局也没有跟踪,督促七一煤矿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是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涟源市煤炭局、七一煤矿各级领导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石坝井—160水平老水仓扩容掘进工作面没有实施探放水措施、2322工作面无2个安全出口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是安全监管不力。涟源市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七一煤矿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没有及时排查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召开的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没有形成纪要下发执行;没有检查与督促涟源市煤炭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七一煤矿生产科科长林琼瑶,明知2322采煤工作面无作业规程、2322采煤工作面没有形成2个安全出口、-160水平老水仓扩容掘进工作面既无作业规程又未实施探水措施等事故隐患,仍然违章指挥生产,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135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一煤矿副矿长、石坝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朱永怀,没有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实施探放水措施、2322工作面未形成2个安全.出口等重大事故隐患;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没有按照娄底市煤炭局4月7日防治水专项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意见及时购买探水设备,确保探水措施的落实,没有按照监察指令停产整顿,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一煤矿技术主管、分管石坝井技术工作的谭显辉,没有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一煤矿矿长陈有余,作为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没有按照娄底市煤炭局防治水专项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意见及时购买探水设备,确保探水措施的落实;没有组织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一煤矿副矿长、分管机电工作的谢秋发,对这一重大事故隐患既不报告,又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七一煤矿安全科科长颜小可,没有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对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提出监督意见,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和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七一煤矿副矿长、工农井主要负责人刘江和,事故后,编制《涟源市七一煤矿石坝井2003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措施》、《2322工作面作业规程》、《23采区-160m水仓掘进作业规程》等技术文件,弄虚作假,将编制时间分别提前到2003年1月5日、2003年1月10日、2003年3月20日,企图隐瞒事故真相。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6条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的处分。
    对涟源市煤炭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刘武松,比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对分管安全工作的涟源市煤炭局副局长龚建怀,煤炭局安监大队副大队长张加升,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的处分。对分管生产、技术工作的涟源市煤炭局副局长张顺辉,煤炭局安监大队队长李仲才,煤炭局生产技术股股长张建新,煤炭局生产技术股高级工程师黄存才,建议给予行政记过的处分。
    分管工业的涟源市副市长陈奉文,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比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4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的处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