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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郑村镇夏荷煤矿“5·29”瓦斯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31日

 1、基本情况
  2003年5月29日11时45分,沁水县郑村镇夏荷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23460元。

  2、事故经过
  2003年5月29日6时20分,生产矿长芦孔旺和矿调度室主任林天鲁召开早班入坑人员班前会,安排了86人入坑进行生产,坑下分3201回采工作面和3401掘进工作面。上午9时14分全矿井突然停电,调度室林天鲁通知发电机组值班人员王守印去发电。王连续几次启动发电机都没有发动起来,就和调度主任林天鲁说:“发电机不能启动,可能是电瓶亏了。”9时20分林天鲁往井下打电话,给姓吴的大队长说:“柴油机发不起电来,你立即通知井下所有工人马上出坑。”当时,矿长张栓照也通知调度室,让工作面的人员赶快撤离到比较安全的地方、能通上风的地方等待命令。等待了20分钟左右,发电机仍不能供电,随后又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全部上井,10时10分左右86名工人全部上井。10时52分来了一两分钟电,矿上未向井下送电。11时45分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3、事故原因
  ⑴事故当天停电停风,造成井下瓦斯积聚,井下瓦斯、氧气浓度达到爆炸条件,3401正巷20号贯口往外16米处巷壁矸石片帮压倒支架,架上电缆受拉与电缆连接的接线盒砸在轨道上,产生撞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是发生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⑵夏荷煤矿自备电源(柴油发电机)检修不到位,当网电停止供电时,不能及时发电,致使主扇风机停止运转达两个半小时之久,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⑶夏荷煤矿对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机电管理混乱,设备检修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有关岗位人员责任心不强,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⑷夏荷煤矿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够,职工素质差,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4、防范措施
  ⑴夏荷煤矿必须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划分清楚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认真履行各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分明,人尽其职。
  ⑵夏荷煤矿要切实制定符合实际并且完善的各种制度,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用制度的落实来促进管理上水平、上台阶。
  ⑶夏荷煤矿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尽快实现矿井的双回路供电,煤矿的自备电源设备必须检修到位,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做到能够带电备用或随用随时都能启动发电。
  ⑷夏荷煤矿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职工的岗位责任心。
  ⑸沁水县供电公司要尽快解决煤矿专线供电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供电线路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努力减少线路故障,提高供电的可靠性。
  ⑹沁水县煤炭局要依靠《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和沁水县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将煤矿现有的产量计数器撤出井筒。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禁止将非防爆的仪器、仪表等安置于井下或井筒内。
  ⑺沁水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并将此次事故通报全县,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瓦斯爆炸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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