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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2015“8•18”摩托艇撞人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4月02日

一、事故及调查概况

(一)事故概况:

2015年8月18日1230时许,游客白某某在绥中滨海浴场无证驾驶辽宁东戴河新区XXXXXX有限公司的摩托艇出海游玩时,将一名在游泳区的游玩者马某某撞伤,并送医治疗,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海事调查情况:

本次事故由葫芦岛海事局调查。葫芦岛海事局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判明了事故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摩托艇、驾驶人、船公司概况

(一)摩托艇概况:

1、经现场勘验,获得摩托艇主要情况如下:

实际所有人:辽宁东戴河新区XXXXXX有限公司

艇身材质:玻璃钢              艇长:3.22米

发动机:雅马哈VX700-P        机型:2冲程2缸

排气量:700cc                 启动:电启动

冷却系统:水冷

出厂日期:2015年7月10日

该摩托艇未进行所有权登记、未经过船舶检验、未取得国籍证书。事发时,该摩托艇不适航。

(二)驾驶人情况

白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北京市XXXXXXXXXXXXX。经查,白某某未经过专业培训、未持有摩托艇驾驶员资格证书事发时,该摩托艇驾驶员不适任。

(三)船公司情况

辽宁东戴河新区XXXXXX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XXXXX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XXX,法人代表邸某,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辽宁东戴河新区XXXXXX有限公司共有快艇1艘,摩托艇2艘,主要经营快艇、摩托艇水上运输服务。公司未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白某某为游客,非辽宁东戴河新区XXXXXX有限公司人员。

三、事故水域气象、海况

据葫芦岛市气象局信息:8月18日,葫芦岛市海域晴、西南风2-3级、海面浪高约0.5米,能见度良好。

事发水域为浴场区,水深约1.5米,涨潮、流速约0.3节,砂底。

四、救助经过

2015年8月18日1630时,葫芦岛海事局接到绥中县芷锚湾边防派出所电话通报:约1230时许一艘摩托艇在葫芦岛市绥中县滨海浴场将一名游客撞伤,已送医院治疗。

五、事故经过

辽宁东戴河新区XXXXXX有限公司在海滨浴场经营摩托艇业务,主要提供浴场距岸1公里范围内旅客乘艇服务。海滨浴场摩托艇航道区域长50至60米,宽20-40米,与东侧的游泳区由辽宁东戴河新区XXXXXX有限公司用尼龙绳、浮漂隔开。2015年8月18日1220时许,游客白某某来到海滨浴场游玩,与辽宁东戴河新区XXXXXX有限公司的服务人员李某某口头谈妥价格并提出自己驾驶摩托艇出海游玩,双方未签订出租协议,李某某向白某某介绍驾驶技巧和不得进入游泳区等注意事项后,白某某自己驾驶摩托艇出海,大约开出距岸200米时,发现浪较大,就向左转准备驶往浅水区,期间转弯过大,进入游泳区,服务人员警告后驶离游泳区,之后又进入游泳区,驾驶过程中,在距岸约30米处将在游客游泳区内水中游玩的马某某撞伤,随即人员下水,将马某某救助上岸并送医院治疗。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白某某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摩托艇驾驶员资格证书,无证驾驶,违规驶入浴场游泳区,操作不当,导致撞伤游客。

(二)间接原因:

1、白某某对当地海域水深、底质、潮汐情况不熟。

2、辽宁东戴河新区XXXXXX有限公司管理不善,未充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六、损害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头部重伤二级,右动眼神经轻伤二级。

七、责任认定

事故为单方责任事故。

八、安全管理建议

030500SR2016002:辽宁东戴河新区XXXXXX有限公司加强管理,建立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开展管理人员培训,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摩托艇,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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