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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6·23”机械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5日

1事故概况

2015年6月23日10时左右,上海市崇明县某码头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4万元。

6月23日8时40分左右,总包单位安装五车间钳工杨某、岸桥司机刘某开始功能性试车,试车开始后警报持续拉响。10时20分左右,当小车间歇性停车时,电装工人张某、赵某在没有与调试人员进行沟通的情况下进入正在调试的区域,张某登上小车架作业。小车重新启动后,张某企图从小车架上翻越至大梁时,不慎摔倒,身体受到小车架西北侧车轮和大梁内侧腹板挤压。杨某发现张某倒在小车架上,立即通知停止试车。张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电气安装承包单位电装工张某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规进入正在进行调试的区域,且违规接触运动部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电气安装承包单位未按总包单位《登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程序报签《登机作业联系单》,有章不循;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2)电气安装承包单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导致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3)总包单位对调试区域现场监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闯入调试区域的作业人员;对分包单位的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电气安装承包单位的违规行为。

4)总包单位未有效督促劳务派遣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登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由电气安装承包单位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安全员李某严肃处理。

2)由总包单位对安装五车间钳工杨某、调试主管黄某,电气安装部电装三车间电装主管陈某、车间主任王某,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对电气安装承包单位,由崇明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电气安装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登机作业联系单》的审批流程,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到实处,加强考核,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避免制度流于形式。

(2)电气安装承包单位要向全体作业人员通报该起事故的经过、原因,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自觉性,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细致地在公司内部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总包单位要强化规章制度的落实,要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存在问题的要分析原因并适时进行修订;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加强考核,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加强考核,督促劳务派遣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要加强对调试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做好调试区域的现场监护;要吸取事故教训,在公司内部和所有分包单位通报该起事故,举一反三,全面细致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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