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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1·8”机械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4日

1事故概况

2015年1月8日9时10分左右,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某基础打桩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导致1死1伤。

1月8日7时左右,分包单位4名工人开始使用简式柴油打桩机进行基础打桩。施工作业至9时10分左右,当第三节管桩沉入地下约2m时发现第二节管桩爆头,该打桩机司机郭某立即向现场管理员(施工员)战某打电话请求派一部挖掘机过来,协助把拔起的第三节管桩(度为14m)卸回地面挖掘机驾驶员阚某依照战某的安排,驾驶挖掘机到现场配合卸桩,且在张某、刘某的指挥下,通过套在挖掘机斗齿上的钢丝绳往后退拉管桩,郭某则通过打桩机卷扬机的钢丝绳把机架上的管往下放。当阚某往后拉出约5~6m时,他人发现打桩机的机架开始向前倾斜、驾驶室的底盘也跟着翘起,就立即向阚某发出停拉手势并大声喊停,但阚某关闭了挖掘机窗户,且戴着耳机没有作出反应,继续往后退拉。大约不到1min,打桩机的机架连同管桩就向前倾覆、驾驶室的底盘翘起悬在空中,导致郭某被甩出驾驶室受伤,紧接着因机架折断造成底盘向左侧侧翻,又导致正在躲避的曾某被当场压死。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在卸桩过程中,挖掘机倒退速度过快形成的水平拉力和桩自身重力作用,对桩机产生的倾覆力矩之和大于桩机自重形成的抵抗力矩,造成桩机向前倾覆并侧翻,导致了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总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包代管,未制订卸桩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专人进行卸桩现场安全管理,卸桩作业人员相互配合不到位。

2)总包单位使用变换工种的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挖掘机驾驶员参与卸桩作业。

3)总包及分包单位对打桩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其安全知识缺乏,对卸桩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打桩技术交底不到位,无针对性。

4)日常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卸桩未按技术交底(常情况停打)而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

5)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对分包单位打桩机司机郭某,打桩工、卸桩指挥人员张某和刘某,施工员战某,挖掘机驾驶员阚某,安全部部长王某,安全员朱某,技术负责人刘某,现场管理员张某,项目总工程师、打桩项目经理邵某,项目经理李某,总监理工程师李某,分别按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对总包单位,由县安监局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县住建局按规定予以处理;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由县住建局按规定子以处。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总包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加强对承包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项目工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加大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加大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

(2)分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加大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加大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分包工程施工安全。

(3)监理单位要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加强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大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及时制止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4)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强化政府部门监管的力度。本起事故暴露出该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管理和监理不到位的行为,作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本事故的案例,根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应加大对在建工程安全的监管,严厉打击工程施工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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