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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12.26”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5年12月26日9时左右,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在一号检车线地坑举升机维修作业时,发生举升机平台回落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市政府组成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为组长单位, 市总工会、公安局、交通局及专家为成员的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12.26”事故调查组,制定了事故调查方案,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现场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10号。该公司是依法在抚顺市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法人代表为张友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企业从业职工104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该公司由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批成立。

(二)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事故的一号检车线位于公司检测车间内,主要用于车辆底盘的检验。检验的工作部位由一个长9.6m、宽0.7m、深3.3m的地坑和地坑底部安装的地坑举升机组成。地坑举升机的设备型号为DKJ-1型地坑举升机,专用于地坑中工作人员高度的调节,属于液压剪叉式起升结构。举升平台最大举升位移325mm,举升能力300kg。该设备有两个操纵踏板,一个操纵踏板负责启动液压油泵通过单向阀和进油管向举升油缸供油,使平台举升;处于高位的平台依靠阀组内部的单向阀保持位置,防止回落;另一个操纵踏板负责控制电磁换向阀,使进油管路与油箱连通,举升机平台依靠自重压缩油缸活塞,液压油通过进油管和换向阀流回油箱,达到平台复位下降的目的。在地坑底部北侧有一出口与操作室贯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由于一号检测线地坑举升机经常发生断路跳闸故障,经张友启同意,2015年12月26日9点张明利和一号检车线车辆底盘检测员徐春禹利用双休日,对该地坑举升机进行检查维修作业。检查维修作业时,检测员徐春禹试踩举升机起降操纵踏板时,电工张明利发现举升机电磁换向阀附近突然出现电火花,举升机出现漏电保护器跳闸故障,此时举升机处于举升状态。电工张明利怀疑可能是电动机线路故障原因便离开维修地点,去取垫木支撑故障举升机平台,以便进行下一步维修,将徐春禹一人留在维修作业现场。当张明利走出地坑,在地面行走到离地坑约10m左右,听见徐春禹的呼喊声,张明利立即返回到地坑操作室内,发现徐春禹胸部以上都被举升机平台压住。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张明利立即呼喊救援并电话通知公司门卫黄继和,在附近做清洁工作的人员及门卫黄继和赶到了事故现场。同时,张明利又给车间主任张强打电话,告知其发生了事故。车间主任张强接到电话后马上给110、120、119打电话,并立即从家中赶赴事故现场,9点40分当张强到达现场时110也已到达,由于举升机平台自重过大,人工无法救援,这时120和119人员陆续达到,119消防人员使用液压撬顶顶起举升机平台后将徐春禹救出,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徐春禹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徐春禹

43

初中

工人

胸腔

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一号检测线检测员徐春禹,在维修电工张明利已离开现场,没有他人进行安全确认和安全监护的情况下,将上身探入举升机平台和油箱间隙中,导致其胸部以上被故障回落的被举升机平台压住。

(二)间接原因

1、电工张明利在对举升机维修时,没有对处于危险状态的举升机进行必要的处置就离开维修地点取垫木,留下徐春禹独自在现场,没有对徐春禹进行有效的安全监护。

2、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设备检修工作重视不够,随意性大,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3、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4、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一号检测线举升机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该举升机因电磁换向阀电线接头绝缘不良和进油管存在裂纹漏油情况,在维修时出现举升机平台回落。

5、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没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12.26”举升机平台回落致一人死亡的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徐春禹,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一号检测线检测员。在配合电工张明利检查维修举升机时,在维修电工张明利已离开现场,没有他人进行安全确认和安全监护的情况下,将上身探入平台和油箱间隙中,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张明利,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电工。在对地坑举升机故障检查维修作业时,在举升机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离开,将徐春禹留在作业现场,没有做到安全监护。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1,000元罚款。

3、王昱,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安全与技术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和技术负责人,没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设备保养维护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2,000元罚款。

4、张强,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车间主任。作为检测车间现场负责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监管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3,000元罚款。

5、张友启,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全面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建议按其上一年年收入的30%,给予6,000元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是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给予20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要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认真做好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培训职工在日常生产作业中按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作业。

3、抚顺市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制度。

4、对全公司的安全设施及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修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设备老化、维修保养不到位的一号、二号车辆底盘检测线,制定维修方案,做好安全生产隐患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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