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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厂电解检修中心“1.4”机械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05日

企业名称

公司兰州分公司机修厂电解检修中心

发生事故时间

2008 年 1 月 4 日

伤亡人数

重伤1人

生产过程

其它

直接经济损失

6  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万元

事故经过:

2008年1月4日班前会上,机修厂检修车间检修一段天车检修班班长徐某分配李某、潘某更换电解一厂五车间三通廊504号天车抓斗。考虑到抓斗固定螺栓已经被烧损,用扳手可能拆卸不下来,需要采用氧气切割方法拆卸天车抓斗。班长徐建波请净化班班长张某给予支援。班长张某派该班焊工王某给予协助。王某与钳工李某、电工潘某三人共同将气割工具运送到现场后开始作业。在开始切割时,焊工王某为了便于操作,要求将天车抓斗提升到大约1.2m的高度切割。李某指挥天车工将抓斗提升到大约1.2m的高度后。天车工停车,王某开始切割。在切割进行到只剩下两个螺栓时,王某问螺栓切割后抓斗会不会有危险,李某回答:没有危险。王某继续作业,当切割到最后一根螺栓时,抓斗失去螺栓的固定,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合拢,将王某夹住。潘某与李某叫来了正在六车间三通廊作业的班组安全员王某等人,众人合力将抓斗分开将王某救出。并立即将王某送兰州石化总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论为:左小臂骨折,左侧3根肋骨骨折。1 月11日王某在上海第六人民医院施行了左小臂肘关节上部的截肢手术。

事故原因:

①钳工李某是共同作业人员,有监护责任,改变作业程序又不向班长请示属于违章作业,特别是在焊工王某询问切割后抓斗会不会有危险时不负责任回答,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②焊工王某在切割过程中,安全意识差,对危险性缺乏认识,把自己的安全交给他人且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负次要责任。③电工潘某是共同作业人员,负有监护责任,安全责任心不强,没有发现潜在的危险因素,及时制止违章作业,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系,负有一定责任。④班长徐某在分配工作时,没有交代清楚该怎么干,应该注意那些安全事项,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系,负有领导责任。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根据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对机修厂“1.4”机械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者作处理如下:

①主要责任人钳工李某罚款1000元;②次要责任人焊工王某罚款600元;③次要责任人电工潘某罚款600元;④车间主任李某罚款500元;⑤车间书记周某罚款500元;⑥车间安全员王某罚款150元;⑦工段长张某罚款300元;⑧班长徐某罚款300元;⑨班组安全员王某罚款150元;

⑩免去检修中心一段两项奖;免去检修中心两项奖的50%;检修中心主任李某,主要责任者李某,次要责任者王某、潘某离岗到安环部学习;扣除机修厂领导班子绩效分。

防范措施:

为今后在多功能天车抓斗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机修厂 《天车抓斗检修安全操作规程》, 1、上班前必须穿戴齐全一切劳保用品;2、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作好检修现场的安全防护;3、修理设备前必须要与天车工进行有效沟通,防止检修时天车突然启动造成人身伤害;4、检修时必须关闭多功能天车气源(停止空压机运行);5、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6、抓斗机构需落地支撑平稳后,方可对接与分离;7、正常情况下螺栓确实无法拆卸时,方可使用气焊切割螺栓。但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防止抓斗突然合拢、坠地、翻滚伤人;8、抓斗必须有可靠的防止突然合拢的固定工器具;9、检修现场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方可作业;10、文明生产,讲究卫生,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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