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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盘逆时针转动 托架挤伤右手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15日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动力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2年5月30日
伤亡人数
轻伤1人
生产过程
其它
直接经济损失
0.241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0.031万元
事故经过:
2002年5月30日15:20左右,检修车间综合班班长翟某、王某、谭某等四人抬Φ80圆钢到厂房内存放处,由于圆钢较重,便使用用于锯较长圆钢时专用托架的小车来搬运,四人先抬起靠近锯床一头的圆钢架在托架上,然后,翟某等三人再到圆钢的另一端,抬起圆钢并把圆钢抬平,谭某负责在托架小车旁扶着托架。这时,正在清扫渣滓的张某就过来帮忙,张某扶着托架小车下端的角钢边框,五人刚把圆钢向前移动一点,支撑圆钢的托架上部半弧形托盘受力不均,托盘逆时针转动,托架小车整体朝圆钢前进方向倾倒落下,将张某扶着托架小车下端角钢边上的右手挤伤。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班长翟某,在组织搬运圆钢时,劳动组织不合理,在搬运过程中,使用搬运工具不当,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综合班厂房内,无搬运大型物料的搬运工具,车间在布置生产时,没有对搬运工作做认真细致的安排,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分析:
1.班长翟某组织班组搬运圆钢时,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劳动组织不合理,且违章使用非搬运工具---锯床专用托架,应负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2.车间主任在布置工作时,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上负有一定的责任。
3.谭某、王某等3人安全意识不强,未认真落实互保联保,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4.张某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撤销检修车间综合班“安全标准化班组”称号,并收回“安全标准化班组”标牌及一次性奖励70元。
2.对发生轻伤的检修车间,扣罚该车间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人均20元,共计580元。
3.对主要责任者翟某,一次性罚款200元,下浮1岗计发岗位工资3个月,写出书面检查交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对其本人进行事故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
4. 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张某,一次性罚款100元。
5.对相关责任者,综合班谭某、王某等四人,每人一次性罚款50元。
防范措施:
1.针对本次事故,举一反三,各部门领导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2.严禁使用任何托架及非搬运工具搬运任何物件,各车间根据现有的情况,制作及完善可靠的搬运工器具。
3.对搬运大物件时,劳动组织要合理,并要确保整个工作过程的安全。
4.分厂安环科会同车间立即组织全体员工,针对本次事故进行大讨论,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
5.对主要责任者翟某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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