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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铸造有限公司作业场所照明不足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22日

某铸造有限公司造型后的砂箱采用流水线输送,其驱动装置设置在地下一层,企业未按设计要求安装照明装置,就开始设备调试,在调试过程中,调试人员进入地下查看设备,因光线不足,一脚踩空摔倒后被转动的机器带入,紧急停车后,送医院治疗最终落下残疾:左腿截肢。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个案例中企业违反《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作业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不应妨碍人员工作和造成危害的规定;第二个案例中企业违反《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的规定,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提示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为保证安全作业而划定的安全通道区域不能被堵塞、占用,应保持畅通无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将其作为日常重点检查的安全事项,发现不符合情况,应立即处理;
四)、企业应根据作业需要,按照规范要求配置符合标准规定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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