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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炼钢有限公司行车作业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21日

案例
某炼钢有限公司使用60吨天车吊运钢水包,一次在起吊时,负责挂钩的人员将天车钩挂上铁水包,自认为到位了即示意天车工可以起吊(专门负责指挥天车作业的人员在起吊现场并未发出起吊指令),天车工即开始起吊,这时负责指挥天车作业的人员发现钢水包有一侧的钩没挂到位,便吹哨示意落包,天车工立即停车,就听到“咣当”一声,钢水包坠落,钢水外泄,造成2人被钢水严重灼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查发现,该名天车工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天车操作属于特种作业,该名操作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未接到专门负责指挥天车作业的人员发出起吊指令的情况下即开始起吊,由于钢水包有一侧的钩没挂到位致使钢水包突然坠落而引发了事故的发生。
●提示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常见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行车作业十不吊:
⒈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⒉物体质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⒊斜拉物体不吊;
⒋重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
⒌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⒍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⒎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⒏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吊;
⒐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⒑钢(铁)水装得过满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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