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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肥厂“12.4”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3月21日

1)事故经过

2005年12月4日14时40分,某安装队在某化肥厂压缩厂房内从事结构吊装组对作业时,起重工王某负责指挥吊装作业,将一根长5.48 m、重量为0.45 t、250 mm ×250 mm的H型钢,一端拖地,另一端由快轮卷扬机牵引,运行到距地面2 m高处。随后在进行回车调整作业中,吊物前端搭到斜支在水泥柱子上的备用钢梯横撑上,作业人员聂某用绳索拴住钢梁上部,站在距吊物不足2 m的斜坡上用力向外拖拉。钢梁脱离梯子横撑时,由于卷扬机牵引绳已松驰,下坠拉力将聂某拖带到坡下,聂某紧急避险不。当,疾速从吊物下穿过时滑倒,卷扬机司机没有观察到停车指挥信号,继续回车运行,致使吊物落在聂某右腿上,造成其腿部重伤。

2)事故原因分析

(1)起重吊装作业指挥失误,起重指挥人员未能密切注意和协调各作业环节出现的问题,对卷扬机跑绳松驰、信号传达障碍以及配合人员的安全作业距离等情况观察不够,同时未使用哨音和规范旗语向卷扬机操作者发送指挥信号。吊装指挥失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配合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聂某在配合作业中与吊装物的安全距离不够,选择站立位置不当,发生意外情况时未能有效避险。

(3)施工组织不合理,卷扬机位置不当,摆放位置偏离吊装作业点太远,不利于操作、指挥、吊物点三者之间的协作配合,信号传达出现障碍,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3)事故教训

(1)群体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紧密协调。应根据实际需要,将机械操作位置安排在没有视觉障碍、便于接受指挥信号的地方,防止信号误传或视线不清造成操作失误。

(2)指挥时必须使用规范的哨音和旗语。密切注意吊装作业过程中人员、物体、机索具所处的状态,在进行组对作业时,不得使用快轮卷扬机吊装。

(3)配合作业的人员,应与吊装物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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