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高港区祥泰起重服务部永安洲实验学校地基基础检测工程“1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2月12日

2014年12月7日13时45分左右,在永安洲实验学校地基基础检测工程现场,高港区祥泰起重服务部的一辆汽车起重机在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8日,根据泰州市政府授权,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建工局、质监局以及高港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高港区祥泰起重服务部(以下简称祥泰服务部),高港区永安洲实验学校地基基础检测工程吊装作业承包方。该服务部于2012年5月11日在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港分局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搬运装卸(起重吊装)。

2.泰州市科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公司),高港区永安洲实验学校地基基础检测工程承包方。该公司于2002年1月23日在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岩土工程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吴小祥,男,祥泰服务部经营者。

2.吉容俊,男,自由职业,受吴小祥雇用,驾驶、操作汽车起重机。吉荣俊于2009年3月11日取得由泰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

3.袁粉九,自由职业,被吴小祥临时雇用为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的辅助工,事故死者。

(三)工程情况

高港区永安洲实验学校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口永路东侧、兴洲花苑二区北侧,由泰州市永安洲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

2014年1月1日,科泰公司与祥泰服务部签订《泰州市科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吊车起重承包协议》,将检测过程中的试验荷架吊装起重工程发包给祥泰服务部,协议约定祥泰服务部应注意吊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吊装费用按6元/吨结算,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2014年8月,泰州市永安洲镇人民政府与科泰公司签订《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合同书》,直接委托科泰公司对高港区永安洲实验学校地基基础进行静载抗压、低应变检测。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2月7日上午11时左右,吴小祥安排吉容俊和袁粉九、袁汉金、蔡思年3名辅助工到高港区永安洲实验学校工程现场,配合科泰公司进行8号楼地基基础检测中的吊装作业。

13时20分左右,吉容俊驾驶汽车起重机(牌照:苏MAB143)到达高港区永安洲实验学校8号楼工程现场,袁粉九、袁汉金、蔡思年3人随车到达。科泰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小燕安排吉容俊对试验荷架(工字型,长约8米、高约1.1米、重约3吨)和配重块进行移位,以便于地基基础检测。

13时30分左右,袁汉金取出汽车起重机自备的辅助吊具,用辅助吊具上的4只吊钩勾在试验荷架上端钢板下方,并打手势通知吉容俊起吊。吉容俊接到起吊通知后,操作汽车起重机将试验荷架从原位向东吊移了约5米,并放置于地面。13时45分左右,袁粉九和蔡思年准备卸钩时,发现试验荷架放置的地面不平,袁粉九通知吉容俊提升试验荷架,并准备在试验荷架下面垫木方。吉容俊接到袁粉九的通知后,操作汽车起重机提升试验荷架。当试验荷架被提升约30厘米时,试验荷架东侧2个吊钩脱钩,试验荷架向东侧翻,砸中袁粉九,将袁粉九压在下面。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袁汉金、蔡思年等人立即将脱落的挂钩重新勾住试验荷架,吉容俊操作汽车起重机将试验荷架吊起,袁汉金等人将袁粉九拉出。科泰公司助理员徐诚开私家车将袁粉九送去泰州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6时左右,袁粉九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在进行吊装作业前未对挂钩情况进行检查,导致试验荷架被吊起后吊钩脱钩,试验荷架侧翻砸中袁粉九。

2.间接原因

祥泰服务部雇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司索、信号作业,在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导致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无人对司索、信号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祥泰服务部,作为高港区永安洲实验学校地基基础检测吊装作业承包方,雇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司索、信号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在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祥泰服务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祥泰服务部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祥泰服务部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应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人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确保安全措施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科泰公司在今后分包工程的管理中,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