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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新区金融城江苏优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工程“8·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20日

2017年8月16日21时左右,位于市城南新区世纪大道金融城5号楼江苏优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办公室装潢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2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盐政规发〔2014〕8号)相关规定,市安监局受市政府委托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并聘请建筑行业技术专家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查勘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工程建设单位:江苏优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付科技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0日,注册地位于盐城市区建军中路56号1幢115室,法定代表人何同舟,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902MA1MCMMK83,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信息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工艺礼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设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软件、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气机械、通用设备销售。

2.房屋租赁单位:盐城金融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城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世纪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刘法永,注册资本200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518590778,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销售与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服务。

3.装饰工程承包人:张爱清,盐城居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顿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05月3日,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温馨花园5幢102室,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913MA1MK9DR63,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水电安装,土石方搬运,绿化养护,物业管理服务。

4.隔墙拆除承包人:李学龙,男,56岁,住盐都区郭猛镇乔庄村五组104号,身份证号码:320911196111284916。

二、江苏优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装潢项目有关情况

1.场所租赁情况。2017年8月,金融城公司与优付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同舟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金融城5号楼403、404、405室三间作为优付科技公司办公场所,建筑面积约480平方米左右,年租金28.5万元,约定租赁期限3年。

2.工程发包情况。2017年8月14日,何同舟(优付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爱清商谈,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其租赁的金融城公司5号楼403、404、405室装潢(拆除隔墙)工程发包给张爱清,双方未签订装潢合同。

3.工程转(分)包情况。2017年8月16日下午,张爱清与无资质个人李学龙联系,将金融城5号楼403、404、405室拆除隔墙施工分包给李学龙,双方谈妥工钱5000元。由李学龙组织工人施工并将拆除的垃圾清除。

4.拆除墙体情况。被拆除墙体为金融城5号楼403、404、405室之间的两垛隔墙。隔墙采用轻质粉煤灰加气砌块砌筑,高3m,长7m,厚度0.25m,中间设有钢筋混凝土腰带,粉煤灰加气砌块水平缝隙用钢筋加强。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15日,优付公司向金融城公司办理装潢施工和隔墙拆除手续。8月16日18时左右,李学龙组织李德军、胡安霞等8名作业人员进场进行拆除隔墙作业。拆除施工采用中间开洞,两边掏挖墙体下部后推倒的方式,即先将需要拆除的墙体中间砸出一个直径2米多的洞,再将洞口两边的墙体下部(离地约0.7米处)用电镐开槽,最后整体推倒拆除。21时左右,404与405室隔墙完成中间砸洞、西半段墙体拆除和东半段墙体下部开槽工序。胡安霞在隔墙东部南侧清理拆除下来的碎砖块,其余人员进行403与404室隔墙拆除。拆除过程中,因工具产生振动,致使404与405室隔墙东部未拆除部分突然坠落,碎砖块将胡安霞砸中。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进行施救,并打120电话,约21时42分将胡安霞送至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城南新区管委会、新都街道、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新都派出所组织开展善后处理工作,稳控死者家属情绪。8月23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胡安霞,女,53岁,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6402144921,住址: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乔庄社区五组117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2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野蛮施工,违规采取掏挖墙体后推倒的方法进行墙体拆除作业,并安排人员在危险区域进行作业,致使墙体东侧未拆除部分突然坠落,砸中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要害部位。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3条“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规定。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非法组织拆除施工。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0.2条“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

2.施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3条“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规定。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签订工程装修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规定。

4.建设单位未对拆除单位作业资质,现场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相关部门及单位履职情况

1.城南新区建设一局。负责对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区建设一局安全监督站对全区受监建设工程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城南新区监察大队对全区在建工程具有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职能。经调查,金融城项目于2013年9月25日办理施工许可证,2017年5月份通过竣工验收,已交付业主。优付科技公司装饰装潢项目投资额不足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规定,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新都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新都街道办事处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经调查,优付科技公司装饰装潢工程项目不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日常监管工作应由新都街道办事处负责,但新都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清,属地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实不细,该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胡安霞,女,53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李学龙,男,47岁,拆除工程承包人。违章作业,野蛮施工,违规采取掏挖墙体后推倒的方法进行墙体拆除作业,未落实拆除施工现场专人监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对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城南新区公安机关处理。

3.张爱清,男,47岁,装饰工程承包人。非法转包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拆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城南新区公安机关处理。

4.何同舟,男,39岁,优付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施工,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安排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詹伟亮,男,52岁,金融城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负责金融城公司物业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卫正余,男,43岁,新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建、工程建设等工作,对辖区内建筑工程领域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建议由城南新区管委会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7.优付科技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施工,未安排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金融城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9.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清,属地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实不细,责成新都街道办事处向城南新区管委会做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优付科技公司、金融城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金融城公司要认真落实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经营场所、施工场地人员出入管理,督促承租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承租、承包单位装饰装修工程安全检查。优付科技公司要加强项目发包管理,严格审查承包单位资质,不得将装饰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工程施工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墙体拆除施工方案并保证严格组织实施,严禁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行为。

(二)要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城南新区要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各自监管职责,严格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城南新区建设一局、新都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交接工作,要强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层级、点线无缝对接,真正发挥基层力量,堵住安全管理漏洞。要认真开展建筑施工领域人员培训情况专项检查,加大培训力度,要严格查处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辖区内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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