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工人物体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4日

2019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在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6号楼工地,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拆卸布料机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伤害事故,导致一名工人被倒塌的布料机铁架击中死亡。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9年4月9日,文昌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龙楼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工人物体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

事故发生地点: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6号楼工地。

事故发生单位: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事故伤亡:1人死亡。

死者情况:潘克花,性别:女,民族: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身份证号码:52260119811002****,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钢筋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与相关人员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

3.经济性质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详细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5.项目经理:金新平;

6.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亿肆仟万元;

7.成立日期:1996年7月26日。

(二)相关人员情况

1.金新平,性别:男,民族: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0202****,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项目经理;

2.施伟伟,性别:男,民族:汉族,浙江省磐安县方前镇人,身份证号码:33072719861215****,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6号楼安全员;

3.李富,性别:男,民族: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身份证号码:53230119940309****,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泥工。

三、事故经过、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4月7日,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泥工班组安排李富、李小永到项目6号楼12楼楼顶上拆卸布料机,上午9时许,李富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在没有用塔吊吊绳挂住布料机的铁架及告知在旁作业的其他人员情况下,解开固定布料机的螺丝,对布料机进行拆卸,李富进行拆卸布料机作业时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上午10时许,布料机倒塌击中在旁作业的钢筋工潘克花,致其死亡。

2019年4月7日上午11时许,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龙楼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2019年4月11日,经龙楼镇人民政府组织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潘克花家属代表进行善后赔偿协商,双方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了赔偿协议,潘克花遗体已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得到解决。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李富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按照布料机拆卸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拆卸布料机,导致布料机倒塌并击中工人潘克花致死。

2.间接原因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在本事故中涉及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事故性质

依据《安全生产法》,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工人物体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本事故涉及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本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文昌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人民币23万的行政处罚;

(二)金新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项目经理,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生产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文昌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三)施伟伟,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6号楼安全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和纠正李富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其暂扣安全员资格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李富,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市龙楼镇铜鼓岭·星光城一期项目项目泥工,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布料机,导致布料机倒塌造成1人死亡。李富之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本事故中,李富负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落实,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生产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作业安全。

(二)龙楼镇人民政府、市住建局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本辖区和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各镇场各部门要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切实严格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加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