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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关于2016年10月12日发生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3日

 2016年10月12日 19时10分,位于永万路与滨海大道交叉口西侧的海旅文体中心(海口帆船帆板训练基地)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2016年10月17日,秀英区政府成立了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12”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海秀街道办事处和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等部门组成,同时邀请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和建筑行业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涉及单位和个人情况

    (一)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琼)JZ安许证字[2011]S0051,施工许可证编号:46010520160414****,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4日,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1幢紫薇苑多功能房B,注册资本:壹亿零捌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联虎,项目经理:陈克岩,联系电话:1387625****。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2016年3月 25 日与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海旅文体中心(海口帆船帆板训练基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1栋地上7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15782.1平方米,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仟零叁拾伍万贰仟壹佰柒拾柒元柒角柒分(¥60352177.77)。
    (二)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分):46902700000****,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9月23日,公司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快速干道19公里处华盛天涯水泥厂内,负责人:陈毓勇,经营范围: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等。2016年6月 3 日与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海旅文体中心(海口帆船帆板训练基地)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计划购买预拌混凝土约4000立方米。泵车操作由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负责,泵送费用:37m泵车为25元/立方米;45m泵车为30元/立方米;地泵为18元/立方米。
    (三)河南一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0400015****(1-1),法人机构代码证号:349561**-0,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07年28日,公司地址:郑州市区航海东路9号1号楼3单元16层453号,法定代表人:刘波,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圆整,经营范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等。海南业务负责人:王艳,电话:1888926****,2016年9月 30 日与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签订混凝土泵送服务合同,为其提供混凝土泵送服务。泵送费用:37-45m泵车为17元/方;46-49m泵车为19元/方;50-56m泵车为22元/方;60-66m泵车为29元/方;车载泵为11元/方。
    (四)常凯,琼C37345(事故车辆)车主,身份证号:230281197501******,家庭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西北街四委19组,联系电话:1313604****,以开支共担,利润共分形式将本车辆与河南一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经营。
    (五)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7月25日,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海景路白沙门公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顾建,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玖仟零贰拾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000000****,项目主要负责人:肖学成,联系电话:1397669****。经营范围:酒店、宾馆的经营管理,休闲娱乐与体育游乐项目的开发与服务等。2016年3月25日与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发包内容为海旅文体中心(海口帆船帆板训练基地项目)1栋地上7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5782.1平米的土建、安装及附属工程等。合同价格:陆仟零叁拾伍万贰仟壹佰柒拾元柒角柒分(¥60352177.77元)。
    (六)海南双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2****P,成立日期: 2000年6月01日,公司地址:海口市蓝天路36号欣怡综合楼502房,法定代表人:王雪蕾。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圆整,项目总监:梁海,联系电话:1387605****。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等。2016年3月27日与海口旅游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海旅文体中心(海口帆船帆板训练基地项目)1栋地上7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5782.1平米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酬金为:壹佰贰拾伍万壹仟陆佰捌拾伍圆捌角玖分人民币。
    (七)廖瑞发(死者),男,重庆市开县人,身份证号:4512222196004******,初中学历,工地泥工。
    二、事故现场直观现状
    琼C37345泵车臂架泵停于建筑物(海旅文体中心大楼)北侧面路上,最底二节臂斜伸向建筑物上方,第三、四节臂呈弓形在建筑物上方延伸指向南方(略偏东),第六至七节臂平卧于建筑物二层楼面,臂西侧楼面大面积液压油渍。第三节臂液压机构平衡阀体下面有摩擦痕,阀体固定螺栓下侧两颗尾部折断且脱落。
    三、事故经过
    2016年10月12日,根据海旅文体中心(海口帆船帆板训练基地)项目部计划,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为该项目施工提供混凝土,因为公司没有相应长度的泵车进行混凝土泵送,于是要求与该公司签有服务协议的河南一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派出对应泵车进行泵送作业,河南一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根据要求指派与有合作关系的琼C37345泵车为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提供泵送服务, 17时38分,司机兼操作员杨雁群及其助理杨康群驾驶该泵车到达工地,约19时许开始进行泵送操作,为海旅文体中心大楼北侧二层柱浇筑混凝土。施工现场分别有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邝正清、负责操作振动棒的工人张代彬和协助扶管作业的廖瑞发及杨雁群,19时10分,当浇筑完第二根柱混凝土后,杨雁群调整泵车臂准备对下一根柱子进行浇筑,在调整过程中,因车臂与外架钢管相撞,致使第三节液压机构平衡阀固定螺栓尾部被钢管挤断,平衡阀体与液压缸连接口松开,无杆腔泄压,臂架失去向上支撑力,泵车臂瞬间下坠,导致臂架末端砸中正拿着水桶在臂架末端软管(出料口)下方接滴落混凝土砂浆的工人廖瑞发脑部, 致其遇难。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杨雁群在操作臂架泵过程中,未按规定移动臂架时应避开障碍物进行操作,致使第三节液压机构平衡阀(液压锁)体顶压在大楼外架钢管上,其在内外力作用下将平衡阀固定螺栓尾部挤断,平衡阀体与液压缸连接口松开,无杠腔泄压,泵车臂架失去向上支撑力而坠落,臂架末端击向扶管工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廖瑞发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进入臂架移动范围内(泵管未端软管下方)提桶接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在组织泵送混凝土作业过程中,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对作业车辆是否检验合格及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岗前培训进行审查,对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旅文体中心(海口帆船帆板训练基地)在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安排安全员在场监督施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河南一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提供泵送服务过程中,疏于管理,安排没有上岗证人员及无年检记录车辆进行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常凯(个人)作为琼C37345(事故车辆)车主,没有确保作业车辆进行正常年检(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且将车辆交给没有经过岗前培训人员进行操作,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12”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在提供商品混凝土过程中,对作业的混凝土泵车是否合格没有审查,对泵送作业环节没有进行安全管理,对外来服务人员没有进行安全交底,没有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安排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进行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安监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一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混凝土泵送设备提供方,在提供泵送服务过程中,疏于管理,安排没有上岗证人员及无年检记录车辆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安排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安监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刘兴平作为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安监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罚款(个人上年年收入的30%)的行政处罚。
    (五)杨雁群在操作臂架泵过程中,未按规定移动臂架时应避开障碍物进行操作,致使第三节液压机构平衡阀(液压锁)体顶压在大楼外架钢管上,其在内外力作用下将平衡阀固定螺栓尾部挤断,平衡阀体与液压缸连接口松开,无杠腔泄压,泵车臂架失去向上支撑力而坠落且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而造成了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作业管理相关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责任和制度的落实。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别是对外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中。要加强督促与公司签订混凝土泵送服务合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二)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三)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分包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要与员工签订合同并购买五项社会保险,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让其了解工作环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河南一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建筑设备租赁单位,要确保在用设备的安全性,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设备的操作人员要落实好岗位培训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五)常凯(个人)作为琼C37345(事故车辆)车主,要保证作业车辆进行正常年检,维护设备的良好性能,不得将车辆交给未经过培训人员进行操作,杜绝事故苗头。
    (六)海南双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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