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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东鞍山分公司“4·16”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9年4月16日10时15分左右,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东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东矿)机动作业区外线电工孟庆文(男,52岁)和鞍钢矿山民企东矿民政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东矿民企)外线电工马连永,在东矿东站6#回路架空线B11号、B12号线杆上进行更换导线作业中,突然两根线杆先后从根部折断倾倒,造成一起死亡1人伤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聘请专家深入事故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及工程施工情况

(一)企业概况

1、东矿。位于鞍山市千山区东矿街8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周仁杰;成立日期:1991年12月5日;经营范围:铁矿露天开采。

2、东矿民企。位于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街矿内;类型: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王磊;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仟零贰拾肆万元;成立日期:1986年8月2日;经营范围:拔丝、钢丝丸、金属垫圈、玻璃制品制造;金属结构件、铸造件、通用零部件制造;电机维修;矿山电气维修;房屋建筑工程及机电设备暗转工程;铁路维修,管道维修、公路维修;亚铁、精矿粉、石材加工销售;劳动力外包;绿化、编织袋、门帘、拖布、扫把、镐把制造加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1年5月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辽JZ安许证字[2011]006395)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

(二)工程施工情况

东矿,为预防供电线路短路起火,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对空压机回路和东站6#回路1100米左右的架空导线进行更换,由原来的裸线改为橡胶绝缘套线。东矿设备部门将该项作业布置给机动作业区组织实施。

东矿与东矿民企签有全年、一季度和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三份《东矿管线维护等生产现场保产作业合同》。东矿民企派出4人组成的外线班,驻在东矿机动作业区,配合进行保产作业。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16日7时30分,东矿机动作业区召开了会议,对换线作业进行了强调,东矿民企外线班班长庞文福也参加会议。

8时左右,庞文福组织召开了东矿机动作业区电气检修班(2人)、东矿民企外线班(4人)和临时派来的劳务工(4人)参加的班前会,会上进行了工作布置和安全交底。

8时30分,施工人员进入东站6#回路施工现场进行准备,9时30分,停电完毕开始由东向西进行换线作业。施工现场有机动作业区的副作业长张执辉、安全员李国忠,电气检修班的孟庆文,东矿民企外线班的庞文福、刘忠信、李铁汉、马连永和临时派来配合拽线的4名工人。庞文福安排由东向西刘忠信上B9线杆、李铁汉上B10线杆、孟庆文上B11线杆、马连永上B12线杆,在最东侧由临时派来的4名劳务人员拽线。

10时15分左右,孟庆文在B11线杆上,拆下原有旧线时,突然B11线杆从根部折断向西倾倒,同时B12线杆从根部被拉断向东倾倒,孟庆文随倾倒的B11线杆倒在地上,被B11线杆上的角铁横担(固定导线用)压在身上,马连永随倾倒的B12线杆摔在空地上。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援人员将孟庆文、马连永的安全带割断,多人抬起电线杆将孟庆文抬出,叫喊孟庆文已无回应。30分钟后,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确认孟庆文已死亡,将受伤的马连永送至鞍钢铁东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6#回路架空线路为1994年架设。采用水泥线杆埋入地下,在线杆顶端架设导线形成。该线路水泥B11线杆埋入地下约500mm处,在风力等因素的作用下,已经折断(从现场勘察的情况看,断口处线杆内的加固钢筋全部锈蚀,水泥部分为“久断状”,也就是说在更换线路前已经折断),只是在线杆顶部导线的拉拽下,B11线杆没有倒下。

当孟庆文拆下B11线杆顶部导线时,B11线杆失去拉拽的作用力,倒向孟庆文站立的一侧(西侧),将孟庆文砸伤致死。

B11线杆倾倒过程中,对B12线杆产生向东侧的拉拽力,将B12线杆向东拉断(从现场勘察的情况看,断口处为“即断状”,也就是说在更换线路前没有折断),将在B12线杆顶端作业的马连永随倾倒的B12线杆摔在空地上。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东矿,一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二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 6#回路B11号水泥线杆根部存在折断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三是对本公司和劳动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在更换架空线施工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四是在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前提下,盲目组织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东鞍山分公司“4·16”物体打击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庞文福,东矿民企外线班班长。安全意识淡薄,班前会安全交底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东矿民企进行辞退处理。

2、李国忠,东矿机动作业区安全员。对作业现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外线电工,进行架线作业未予制止;对《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审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东矿调离其工作岗位。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3、张执辉、东矿机动作业区副作业长,负责该作业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东站6#回路更换线路施工的负责人。对东站6#回路换线施工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进行施工风险分析、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在该起事故中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王悦,东矿机动作业区作业长,该作业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东站6#回路B11号水泥线杆根部存在折断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负责;对东站6#回路更换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检查本作业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该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建议东矿按照本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王勐,东矿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东站6#回路更换线路施工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管理责任,建议鞍钢矿山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周仁杰,东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东矿,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本公司和劳动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在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前提下,盲目组织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东矿,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二是依法对相关方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要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严格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三是严格持证上岗规定,无特种作业证的严禁进行特种作业,杜绝冒险指挥、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格危险作业规定,作业前要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实施作业前要进行危险分析,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指派专人指挥,做好监护,做好安全培训和交底,做好现场安全措施检查确认等,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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