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1.3”顶板落碴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5年1月3日9点20分,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二工区井下-767中段16采区在敲邦问顶撬碴作业时,发生落碴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组成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为组长单位, 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1.3”事故调查组,制定了事故调查方案,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现场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有色集团公司,位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集铜锌矿地下开采、选矿、冶炼于一体的有色金属工矿企业。主要产品为铜精矿、锌精矿、硫精矿、粗铜、硫酸等,铜锌矿地下开采是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的主要生产作业单位。公司职工6000人(全民、集体),法人代表石长岩。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210423004505388,营业期限,2006年12月07日至2026年12月06日;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002011113220120414号,有效期2013年11月9日至2033年11月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字[2014]ys041001j号,有效期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地下开采二工区-767中段16采区,开采深度为1030米,采取压眼爆破采矿方式。2015年1月2日15点30分对矿体进行压眼爆破后,形成一个长10米、宽10米,崩落后的矿石与顶板约2米高的空间,并通过一个穿脉进口与15采区相连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月3 日7点30分,铜锌矿二工区撬碴工邹喜和、赵敏2人一组根据区长代玉刚派班指令,到-767中段15、16采进行敲邦问顶撬碴作业,两人于9点10分到达事故发生地15、16采区巡视后,休息一会,准备从15采区开始撬碴作业,这时岩工盖大勇报告说16采区有不稳定的浮碴,邹喜和起身拿着撬碴工具独自到16采区处理浮碴,当时赵敏没有及时跟进,距事故发生地约10米处休息,2-3分钟后,撬碴工赵敏听见16采区出现异常声音,便急速赶到16采区,见到一块长约2.5米、宽约1.5米、厚约0.3至0.4米左右的矿块压在邹喜和左腿及腹部上。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在15采区做工作前准备的3名凿岩工、2名铲装工和撬碴工赵敏立即实施救援,采用撬棍、道木等支护措施实施救援,但由于落碴太大,没能将落碴移走和撬起,立即派人向区长报告,并通知救护队救援。在区长等人和救护队赶到后,采取在16采区顶部打起重眼,将起重设备挂在起重眼部,由起重机械将落碴体吊起,10点20分把人救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铜锌矿二工区-767中段16采区为深部开采区域,冲击地压大,岩爆现象较为突出,现场作业环境复杂,撬碴工邹喜在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和有人监护的情况下,单人违章作业,撬碴时站位不当,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同组作业人员赵敏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对邹喜和进行安全监护,没有共同进行安全度确认。
2、16采区没有按照作业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秩序不符合安全要求,撬碴作业人员和凿岩作业人员同时在一个作业现场,由凿岩工发现不稳定碴体,造成邹喜和一人匆忙进入现场进行撬碴。
3、负责16采区的专职安全员因生产需要安排其它工作,没有及时安排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管缺失。
4、铜锌矿领导在深部开采区域冲击地压增大,岩爆现象较为突出,现场作业环境复杂方面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1.3”顶板落碴致一人死亡的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邹喜和,男,铜锌矿二工区撬碴工。在16采区撬碴作业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单人违章进入采区作业,在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的情况下,站位不当擅自撬碴,导致此起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赵敏,男,同组作业人员。在撬碴作业期间没有发挥对死者邹喜和的安全监护作用,在此起事故中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对其给予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代玉刚,男,铜锌矿二工区区长。作为采区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主管人,没有做好现场的生产组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采区巡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对其给予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调离现岗位。
4、陈宝林,男,铜锌矿安全科科长。作为主管安全机构的负责人,没能认真履行主管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日常督管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对其给予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张国兴,男,铜锌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作为铜锌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在将16采区专职安全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后,没有及时安排专职安全员,造成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弱化,对此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对其给予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曹同波,男,铜锌矿矿长。负责铜锌矿全面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在生产组织上、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对这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对其它相关责任人由企业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是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给予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目前已全面进入深部开采阶段,敲邦问顶撬碴引发的事故已成为危害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认真吸取此类事故教训,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提出下列防范和整改措施:
1、要认真做好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使企业职工知矿情,教育培训职工学会应对深部采掘作业面临的安全生产复杂性和特殊性,对需要相互监护的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和实施监控,坚决杜绝职工习惯性违章作业。
2、积极探索深部地压对作业现场影响的监测办法和措施,借鉴和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手段,确保安全生产。
3、结合深部开采的实际情况,在现有的各项操作规程中增加防范可能造成事故的相关内容。
4、在采掘生产过程中,要把基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位,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做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缺位,不空位,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5、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制度规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