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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12·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2017年12月22日13时许,长安镇新安社区横中路18号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长安镇“12·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了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有关单位、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周建新,男,45岁,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樟树市洲上乡牌楼村牌楼组46号,现居住深圳市松岗碧头第一工业区78号,个体户,主要从事物业出租,是长安镇新安社区横中路18号的二手房东,联系王奇东施工队进行拆墙工作。

王奇东,男, 51岁,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阳光村,现居住在深圳松岗溪头,主要在长安镇从事拆墙、拆地板之类的杂活。

陈名兴,男,48岁,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阳光村,现居住在深圳松岗东方村,主要在王奇东长安的工地上干杂活。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在长安镇新安社区横中路18号的工业厂房宿舍(以下简称宿舍)。该建筑物共五层,一层为临街商铺,二至五层为工业厂房宿舍,顶层为天台,只有一个出入楼梯通道(为事发楼梯口),其余出入楼梯均被铁栅栏围住锁上。周建新承包后,该建筑物原住户除郭婉娟一家外均已搬走,郭婉娟一家与周建新协商后继续居住在顶层。事发前,周建新打算将该建筑物拆墙装修用于出租,并将该拆墙、打地板的工程交由王奇东施工队施工,工程期为一周,施工面积约20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元结算,总价约三万元,双方未签订相关协议。王奇东召集了陈名兴等11人,加上自己共12人一起施工,工程款由周建新支付给王奇东,王奇东再与另外11人均分,没有包工头。施工工地的工作由周建新交由王奇东安排。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18日,王奇东等人从该工业厂房宿舍二楼开始拆墙、打地板。因贪图方便,周建新同意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从每层楼梯口上方护墙自行打开的豁口处倾倒至一楼地面。从施工起至12月22日事发前,工业厂房宿舍二楼至五楼拆墙、打地板产生的建筑垃圾均由工人使用手推斗车从每层的楼梯口上方护墙自行打开的豁口处倾倒至一楼地面,再由运渣车辆运走。作业期间一楼地面均未作警示、围蔽,施工过程未全程派人监管,提醒过往人员车辆。

12月22日13时许,11名工人正在该宿舍五楼施工。因楼梯过道狭窄,只容一部手推车倾倒作业,部分工人便按顺序逐一倾倒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其中陈名兴排在第三个倾倒建筑垃圾,前面已经倒了两车。

此时,住在顶层天台的11岁小女孩郭婉娟跟随父亲郭宗鹏从楼梯下楼去上学,父亲走在前面,走出了一楼楼梯口,郭婉娟刚走到一楼楼梯口就被陈名兴倾倒的建筑垃圾砸中头部及身体,当场晕倒。郭宗鹏当即大声呼喊砸到人了,并过去抱着女儿。听到呼喊后正在五楼的工人停止倾倒建筑垃圾并跑下楼查看。随后郭宗鹏的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救援情况及善后工作

大约13时30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将郭婉娟送至新安医院救治,查头颅CT提示“明显脑挫伤”,呈深昏迷状,意识不清。考虑病情危重,18时30分,家属要求转入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接受诊治。

2018年1月24日,患者仍呈深昏迷状,无自主呼吸,病情危重,预后极差,患者家属要求出院,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予签字办理。

事故发生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公安、应急、安监、住建、城管、医疗等部门和属地社区迅速处置事故,要求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紧密合作,科学研判事故发生原因,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重伤。伤者郭婉娟,女,11岁,2006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小梓港村戴家园村民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初步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金总计人民币约13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陈名兴安全意识薄弱,直接从五楼楼梯护墙自行打开的豁口处往一楼倾倒建筑垃圾,砸中恰好经过的郭婉娟头部,致其重伤昏迷。

2.间接原因

(1)厂房承包者周建新同意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从每层的楼梯口上方护墙自行打开的豁口处倾倒至一楼地面。

(2)周建新在施工期间一楼地面均未作警示围弊,施工过程未全程派人监管,提醒过往人员车辆。

(3)周建新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

3.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长安镇新安社区横中路18号施工工程属于室内装修工程,并且工程量较小,没有达到需要上报的规模,亦未向相关部门上报该施工工程。长安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城管分局、新安社区工作人员事发前后有持续进行相关巡查工作,但未能发现该施工行为。综上,相关单位已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长安镇“12·22”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在施工过程中工人违规从五楼直接倾倒建筑垃圾砸伤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1.陈名兴

陈名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周建新

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施工现场未作警示围蔽,施工过程未派人全程监管。

鉴于周建新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承担伤者的医疗及赔偿费用,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但其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施工现场作警示围蔽,施工过程未派人全程监管。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由住建、城管、安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单位、个人其他违法行为,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联合住建、城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1.禁止施工单位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从每层的楼梯口上方护墙自行打开的豁口处倾倒至一楼地面。施工期间施工工地应进行警示围蔽,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2.发包人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发包管理。建筑工程直接交由承包单位施工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施工。

3.承包人必须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承包人都应该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应吸取事故教训,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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