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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三号煤矿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05日

  2005年9月25日10时30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非责任事故

  A、事故发生经过:

  2005年9月25日早班,综机工区16301工作面当班共出勤16人,副区长乔元明主持召开班前会,除4人到5304胶顺撤除综掘机外,其余12人到16301综放工作面正常撤除支架,其中5人在工作面负责撤除,一名专职安监员现场监督。当班副区长刘加坡负责跟班,并负责当班的安全工作。上午10:30分,宋晓玉在168号架处理销子,李木林、刘永瑞在168号架准备缩架,李大超去后面掩护架下拿滑轮,刘家坡准备在169#架前梁处挂导向轮链子时, 169#架前梁和护帮板突然下摆,将刘加坡的胸部撞伤,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抢救,11:00送到三院,同时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12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B、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

  16301工作面是济三煤矿第一个综采放顶煤超长工作面。于2005年7月底回采完毕,8月5日开始撤除。由于撤除时间较长,经分析169号液压支架出现的后腔管路渗液造成后腔无液,又恰巧前梁与170号架发生摩擦无法自然下降,造成了假支撑现象。受外力作用,前梁突然下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目前在工作面撤除过程中,由于没有有效的手段对渗液及假支撑情况进行判断监测,各类管路即使有湿痕,外部各类正常因素如顶板淋水、洒尘也均可造成,无法依据管路湿痕判断渗液。

  2.工作面安装、撤除工艺非常成熟,但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的现象。特别是没能想到和没能发现渗液和挤架同时发生会造成假支撑现象。

  3.尽管每班都按照规程、措施坚持检查,但对渗液和假支撑现象没能发现,说明安全监督检查的全面性和细致性还不够。

  3.经济损失:29万元。

  C、责任分析及处理

  责任分析:此次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依据济三煤发[2005]38号文规定扣除,综机工区所有参加安全抵押人员月度奖励部分金额。

  2、依据济三煤发[20058]38号文规定,扣除综机办所有参加安全抵押人员月度奖励部分金额。

  3、依据济三煤发[2005]38号文规定,扣除安监员李文海安全抵押月度奖励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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