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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厂“7.11”物体打击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4日

  一、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地点位于该厂的生产车间与饭堂之间的通道,该通宽约5米,是水泥混凝土地面。在靠车间后面方向有一长约1米、高差约10厘米的小斜坡。

  死者符XX,男,22岁,汉族,广东廉江人。

  二、事故经过

  2006年7月11日15时0分,深圳市某棉制品厂负责人庄X安排工人符X、庄X、等七人同他一起用一台3吨的手动叉车搬运一台宽约2米高2。3米,重约1吨的压力机。叉车叉臂宽0。7米左右,压力机放在叉臂上,两端伸出叉臂,但没有固定.庄X自已拉叉车,符X等七人扶住压力机并配合庄X移动叉车,当叉车行至通道上一约10CM的挡坎时,叉车遇阻停住,此时叉车臂上的上的压力机失稳突然向前倾翻,庄X等人立即向后躲避,而在庄X右边的符X躲避不及被压力机砸中双大腿,庄X立即等人立即将压力机抬起,符X自已从压力机下爬出。此时庄X一边拨打120急救,一边安排工人将符X抱上一辆捷达车送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12日12时死亡。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手动叉车叉运高大重物(油压啤机),存在高大重物重心高、底面与货叉接触面积小,且没有绑扎牢固,在无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方案的情况下,一人主推,七人两边帮扶,在行至上坡(高差约10CM)障碍处,用力加速,重物在重力的作用下重心失稳倾倒,导致符X反应不及,被油压机压住双腿,失血过多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绑扎牢固,在无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方案的情况下。

  2、未建立手动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在进行货物搬运作业时无章可循。

  3、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该公司企业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取得培训证书,不清楚自已的安全职责;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

  (三)  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责任事故。

  四、预防措施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公司必须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提出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报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公司需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接受安全培训,并按《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的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四)公司需建立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高处作业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安排员工从事高处作业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人员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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