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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地一起塔倒人亡事故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2003年5月,辽宁省辽中县新建住宅楼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因塔倒致1人死亡、1人重伤的事故。

    一、事故经过

    在一次施工工作会议上,某电力建设公司下属的安装工程处辅助工地主任骆某向供电班班长王某布置了机械动力站电源线路架设任务。会后,骆主任和王班长一同来到施工现场,骆主任自行决定了架设方案,在乙炔站内用14号电源箱做引线,利用现场已装好的14号避雷针塔体架设三相四线到对面13号避雷针塔体上,然后,再引至机械站内作为动力电源。

    当时,供电班长带领电工方某和徒工程某、赵某到施工现场。他们先将准备好的架线横担木用铁丝固定在14号避雷针塔体11.4米高的主筋上,然后开始挂线。接着,班长又同3人到对面13号避雷针塔安装横担木并架线。程某和赵某相继上了塔,赵某站在塔身南侧11.4米处,程某在塔身西侧8.75米处,分别拴好安全带。他们用同样的方法固定好横担木,并开始架线。16时47分,当架最后一根相线时,塔身底部1.3米高处突然变形扭曲,随之塔身向西南方向倾倒。班长在地面发现后急喊:“注意!闪开!”塔上两人没有反应过来,更来不及解脱安全带即随塔而坠地。塔身16.45米高以上一段首先落地,下部随后落地,砸在程某胸部,赵某被摔落在塔身外侧,臂部落地。16时50分,救护车将二人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程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受重伤。

    二、事故原因

    1、工地主任骆某只顾抢承包工程任务,图省事,擅自更改施工设计中临时施工电源布线图纸,改用避雷针塔架设动力电源线。这就违反了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不得在避雷针钩架上架设低压电线或通讯线”的规定,是典型的违章指挥和野蛮施工行为。

    2、在跨距68.5米的两避雷针塔之间架线,超过了低压架空线路一般正规杆、塔间档距。在架设三相四线动力线路时,对导线的自身重量和张力没有进行计算,因此因塔身承受不住外加电线的拉力而倾倒。

    3、在安装架线横担木时,没有考虑平衡位置,而是固定在两个避雷针塔的主筋上。这样固定横担木,在挂电线时只有一根主筋在受力,因受力不平衡使塔身产生扭曲,最后塔身承受不住电线拉力而倾倒。

    4、在动力电源线路架设时,其杆、塔必须装有支撑设施,特别是对转角杆、塔和终端杆、塔,必须装设拉线。此次架设是利用两个独立的避雷针塔,就相当于两个终端杆、塔,都没有装设抗拉力的拉线。

    这起事故暴露了一些领导安全意识淡薄,施工队伍的安全素质低下,管理不严等问题。血的教训给其单位各级领导敲了警钟,他们痛定思痛,严肃处理了事故责任人,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强化了工地的安全管理,大大改善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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