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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24日

  一 事故概况:

  2002年1月20日下午,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某汽修车间工程,钢结构屋架地面拼装基本结束。14时20分左右,专业吊装负责人曹某,酒后来到车间西北侧东西向并排停放的三榀长21米、高0.9米,自重约1.5吨的钢屋架前,弯腰蹲下在最南边的一榀屋架下查看拼装质量,当发现北边第三榀屋架略向北倾斜,即指挥两名工人用钢管撬平并加固。由于两工人使力不均,使得那榀屋架反过来向南倾倒,导致三榀屋架连锁一起向南倒下。当时,曹某还蹲在构件下,没来得及反应,整个身子就被压在了构件下,待现场人员翻开三榀屋架,曹某已七孔出血,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屋架固定不符合要求,南边只用三根4.5公分短钢管作为支撑支在松软的地面上,而且三榀屋架并排放在一起;曹某指挥站立位置不当;工人撬动时用力不均,导致屋架倾倒,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钢构件固定不规范,曹某指挥站立位置不当,工人撬动时用力不均,导致屋架倾倒,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 死者曹某酒后指挥,为事故发生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 土建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在未完备吊装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盲目同意吊装队进场施工,违反施工程序。
  (3) 施工前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违反操作程序。
  (4) 施工场地未经硬地化处理,给构件固定支撑带来松动余地。
  (5) 没有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6) 施工人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差。

  三 事故处理结果:

  1.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8万元。
  2.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意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1)公司法人严某,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罚款的处分。
  (2)现场项目经理朱某,未完备吊装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盲目同意吊装队进场施工,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不 够,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和罚款的处分。
  (3)项目部安全员虞某、技术员李某、施工员叶某,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检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工作管理力度不够,对本次事故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决定分别给予罚款的处分。
  (4)吊装单位负责人曹某,酒后指挥,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鉴已死亡,不予追究。

  四 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

  1.本着谁抓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各级管理干部要各负其责,加强安全管理,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2.加强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尤其是对现场的施工场地,关键地方要全部硬化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
  3.全面按规范加固屋架固定支撑,并在四周做好防护标志。
  4.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提高施工队伍素质。
  5.取消原吊装队伍资格,清退其施工人员。重新请有资质的吊装公司,并签订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以及安全协议书,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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