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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8·28”触电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5日

1事故概况

2014年8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某厂房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5名工人触电死亡,2人受伤。

8月28日8时10分,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7名工人在厂房外开阔地移动自制钢扣件移动作业平台过程中,工人推动自制非标钢扣件移动作业平台侵入到高压输电线路安全间距以内(安全距离为30cm以上),导致钢扣件移动作业平台与高压线路形成电弧放电通道,造成人身感电事故,5人触电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与在建厂房相邻(水平距离12.2m)的高压输电线路(66kV)采取外电保护措施,工人推动自制非标钢扣件移动作业平台侵入到高压输电线路安全间距以内,导致钢扣件移动作业平台与高压线路形成电弧放电通道,造成人身感电事故。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不具备钢结构厂房施工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外承揽工程;施工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对施工现场毗邻可能造成伤害的构筑物(高压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项目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任用项目经理无相应执业资格;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致使该项目施工组织未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缺乏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和备案;在项目开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所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且未重新委托其他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致使项目施工中生产安全不能得到有效监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

3)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未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未依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现场毗邻可能造成伤害的构筑物(高压线)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致使该项目施工安全存在隐患。

4)朝阳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对该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权下放开发区后,跟踪指导工作不够;对朝阳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缺乏指导监督。

5)朝阳区住建局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不到位。对朝阳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跟踪监督指导不够;对下属单位安监站工作要求不严,督促指导不够。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某、项目经理李某、施工班长黄某,监理单位总监张某,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代表人高某,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控制。

2)对朝阳区住建局安监站站长王某,朝阳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某、管委会副主任王某、安监局副局长张某,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

3)对建设单位实际控制人孟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

1)对施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施工单位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作用,提高安全意识,及时纠正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和加强对承包、租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认真履行施工许可等相关程序,依法合规补办《施工许可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严格把好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关,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坚决依法履职处理,避免盲目施工造成事故,确保施工安全。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筑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促所有在建工程加大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改力度。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开展隐患排查,对全区的违法违规建设施工的行为进行排查、治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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