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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灌东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6·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3日

2018年6月12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位于盐城市灌东盐场区域内的盐城市灌东高效生态农业项目一期市政综合工程一标段附属道路西段桥梁工程,在梁板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仅向公安机关报告了事故信息,未将该起事故向安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后经群众举报,市安监局经现场核查得知相关事故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盐政规发〔2014〕8号)相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委托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总工会、城建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派员,并聘请建筑行业专家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查勘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并根据技术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盐城市灌东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灌东开发公司)。该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成立于2012年6月28日,位于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709室,法定代表人吴红才,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与管理、基础设施投资、农业项目投资开发、土地开发等。

2.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实市政公司)。该公司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成立于2001年6月21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海滨大道碧水绿都商办楼901-912室,法定代表人张高峰,注册资本1808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90328,有效期至2020年8月16日。

3.江苏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豪鑫建设公司)。该公司为桥梁工程施工单位,成立于2011年7月26日,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金融城5号楼701室,法定代表人张明,注册资本27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和房屋工程施工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3〕092012-1,有效期至2019年7月28日。

4.江苏恒顺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顺泰公司)。该公司为负责桥梁板生产、运输和吊装单位,成立于2014年12月3日,位于响水县老舍中心社区大口村,法定代表人张太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预应力工程施工,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该公司不具备桥梁安装施工资质。

5.盐城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监理中心)。该公司为监理单位,成立于1997年12月26日,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东进中路89号现代华庭6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陈云德,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工程基本情况

盐城市灌东高效生态农业项目一期市政综合工程于2014年2月27日经盐城市发改委批复同意立项。该项目位于灌东盐场十排养殖基地、新建工区、新东工区,总占地面积20005亩,匡算总投资8076万元,拟建标准化淡水养殖池塘96块、值班房96座、水泵房2座、配电房1座及相关配套设施。其中,一标段工程实施内容包括附属道路西段(主路)、附属道路东段、护坡土方工程、护坡工程和河道疏浚工程等,涉及桥梁2座,即:附属道路西段(主路)、附属道路东段桥梁各1座。该工程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发生事故的为附属道路西段(主路)桥梁工程,桥长为36米简支梁,桥宽11米,桥梁上部结构为10米+16米+10米预应力空心板,全桥共计33块。至事故发生时,桥桩和盖梁工程已经结束,正在进行桥梁板吊装施工。

(三)工程发包及施工情况

2016年12月20日,盐城灌东开发公司经招标,确定江苏华实市政公司为盐城市灌东高效生态农业项目一期市政综合工程一标段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2017年2月8日,盐城灌东开发公司与江苏华实市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盐城市灌东高效生态农业项目一期市政综合工程一标段工程发包给江苏华实市政公司施工,工程总价3213.64万元,合同工期300天,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2月4日。

2017年1月20日,江苏华实市政公司与江苏豪鑫建设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江苏华实市政公司将该项目中的桥梁劳务及梁板制作安装分包给江苏豪鑫建设公司,工程造价约157万元。在盐城市灌东高效生态农业项目一期市政综合工程一标段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盐城滨海新区规划调整,十排河东侧渔业园暂缓实施,附属道路西段(主路)桥梁亦暂缓实施。2017年11月8日,盐城市灌东高效生态农业项目一期市政综合工程一标段通过竣工验收。

2018年3月份,因养殖生产需要,盐城灌东开发公司通知江苏华实市政公司仍然由其建设附属道路西段(主路)桥梁。江苏豪鑫建设公司则继续履行其与江苏华实市政公司签订的上述《承包协议书》。2018年3月下旬,附属道路西段(主路)桥梁开始施工,江苏豪鑫建设公司安排朱明君、王耀燕、夏桂兵等人负责现场管理。

2018年4月3日,江苏豪鑫建设公司与江苏恒顺泰公司签订《合同书》,由江苏恒顺泰公司负责梁板生产、运输、吊装工作,合同价30.37万元,并付定金5万元。

2018年4月28日,江苏恒顺泰公司与自然人卞长春签订《合同书》,约定其生产的各种规格桥梁板由卞长春负责运输和吊装,按照桥梁板每立方砼135元计结运输和吊装运输费用总价,合同期限至2019年4月28日。

至2018年6月12日,该桥梁工程除东、西两侧与道路连接部分路面尚未施工外,主体结构已经基本完成。

(四)项目监理情况

2017年2月10日,盐城灌东开发公司与盐城监理中心签订《监理合同》,委托盐城监理中心对盐城市灌东高效生态农业项目一期综合市政工程实施监理服务。盐城监理中心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成海霞,总监代表为吕日同,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严俊德,现场监理员为周成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6月10日,江苏恒顺泰公司通知卞长春实施桥梁板吊装作业。卞长春接到通知后到该项目施工现场察看施工进展情况,看到路面已铺好,遂于次日雇佣货车运来安装在桥梁两端的10米长15块桥梁板,并调来自己的一部35t汽车吊苏JU7668进行吊装。在吊装作业中,卞长春负责现场指挥和监督。至2018年6月12日中午11时左右,桥梁两端的22块桥梁板全部安装到位。

2018年6月12日下午,高宇峰等人驾驶货车将16米长桥梁板运输桥梁西侧。因16米桥梁板的吊装需要两台汽车吊协同作业,卞长春遂联系刘德林驾驶一部25t汽车吊苏JF3435参与吊装作业,并口头约定费用700元。2018年6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汽车吊驾驶员刘德林驾驶吊车到达施工现场。刘德林先从货车上卸下4块桥梁板,然后将吊车倒到桥梁西侧已安装好的边跨桥梁板面的南侧,停放后车头向西,并将四根支腿伸展支撑到位。吊车就位后,货车驾驶员高宇峰亦将停在路边仍装有两块桥梁板的货车倒至桥西紧邻汽车吊的北侧(车头亦向西),车停好后,高宇峰离开驾驶室站在汽车吊尾部东侧支腿架旁。下午16时许,刘德林在信号工和安全员没有就位的情况下,进入驾驶室,操作吊车臂准备吊装桥梁中跨桥板。在起重机主吊臂伸缩提升过程中,主吊臂与高压线之间产生电火花,导致汽车吊车体带电。桥梁板运输车驾驶员高宇峰由于手臂与吊车右后方伸缩支腿接触,导致其被电流击倒,并从西跨桥面东侧坠入河中。

经对事故现场勘查,该桥梁西侧上方为三路10KV高压线(新三线、淮八线和新东线),三路高压线共杆,桥两侧杆号分别为60、61号,最下端电线与桥面的垂直距离为9.5米。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组织了救助伤员,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120”救护车未赶到的情况下,用私家车将伤者送至响水县陈家港嘉明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响水县公安局灌东派出所成立事故处理工作组,协助开展善后处理工作,稳控死者家属情绪。2018年6月13日,江苏华实市政公司等事故相关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三)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事故发生单位仅于事故当日17时06分将事故信息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告,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向安监部门、住建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直至群众举报,安监部门才得知相关事故信息。2018年6月21日,指派响水县安监局进行核查,相关单位称施工现场有亡人事件,但不能判定其死亡原因。2018年7月26日,市安监局组织相关人员再次进行核查,确认存在该起事故,并按规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高宇峰,男,45岁,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301215951,住响水县老舍居委会八组,桥梁板运输车驾驶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吊装作业无可靠安全距离。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从事吊装作业时,施工单位未按《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16条“起重机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时,必须与架空输电线路始终保持不小于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的安全距离(起重机与10KV架空线路边线的垂直、水平最小安全距离分别为3.0、2.0米)。当需要在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经供电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避开架空输电线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汽车起重机司机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对现场环境,特别是对处于起重机主吊臂上方的高压架空线路疏于观察,盲目进行吊装作业,导致起重机主吊臂伸缩提升时触碰输电线路,从而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江苏豪鑫建设公司违法分包桥梁板安装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和责任体系不健全;将桥梁板安装作业违法分包给江苏恒顺泰公司。在进行架空输电线路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从事吊装作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未明确吊装指挥人员现场指挥,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致使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江苏恒顺泰公司非法承揽桥梁板安装作业项目。该公司无桥梁安装施工资质,非法承揽桥梁板安装作业项目,并将吊装作业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组织实施;桥梁板吊装作业时,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江苏华实市政公司未认真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职责。公司未按与盐城灌东开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包代管,未实质性对该桥梁工程实施管理,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4. 盐城监理中心未正确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江苏豪鑫建设公司将桥梁板吊装作业项目违规分包给江苏恒顺泰公司的行为失察;对施工单位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实施吊装作业未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5.盐城灌东开发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属地及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盐城滨海新区(盐城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发展意见》(盐发〔2018〕5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滨海新区(盐城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工作运行办法的通知》(盐办发〔2018〕13号),加快盐城滨海新区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要求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市、县相关审批权限分别依法委托给滨海新区行使。目前,相关工作正在对接实施之中,盐城滨海新区尚未完全履行相关属地管理职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工作尚未到位。盐城滨海新区及响水县均未对该项工程实施监管。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高宇峰,男,桥梁板运输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吊装作业时,擅自逗留在施工作业区范围,导致其触电落水,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刘德林,男,汽车吊驾驶员。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对现场环境,特别是对处于起重机主吊臂上方的高压架空线路疏于观察,盲目进行吊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卞长春,男,桥梁板吊装作业承包人。无资质承揽桥梁板安装作业项目,在进行架空输电线路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前,未按规定对从事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时,卞长春未认真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指挥和协调,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张太友,男,江苏恒顺泰公司董事长。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将吊装作业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督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王耀燕,男,江苏豪鑫建设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进行架空输电线路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前,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从事吊装作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未明确吊装指挥人员现场指挥,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议由盐城市城建局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董光道,男,江苏豪鑫建设公司副总经理。作为施工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桥梁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城建局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张明,男,江苏豪鑫建设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违法分包桥梁板安装作业项目,对桥梁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此外,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未按规定向安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信息负有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左静,女,江苏华实市政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城建局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9.单学明,男,华实市政建设集团项目经理。未到项目现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城建局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市政一级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0.张高峰,男,江苏华实市政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此外,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未按规定向安监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信息负有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1.吕日同,男,盐城监理中心盐城市灌东高效生态农业项目一期综合市政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现场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从事吊装作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交底以及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城建局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12.成海霞,女,盐城监理中心盐城市灌东高效生态农业项目一期综合市政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该桥梁工程监理工作组织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城建局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13.杨习军,男,盐城监理中心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对工程项目监理部履行监理职责情况督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城建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4.卞汝兵,男,盐城灌东开发公司规划建设部副部长,负责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5.张祖振,男,盐城灌东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6.吴红才,男,盐城灌东开发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督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江苏豪鑫建设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和责任体系不健全;将桥梁板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江苏恒顺泰公司;在进行架空输电线路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事吊装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未明确吊装指挥人员现场指挥,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盐城市城建局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江苏恒顺泰公司。该公司无桥梁安装施工资质,非法承揽桥梁板安装作业项目,并将吊装作业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组织实施;桥梁板吊装作业时,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江苏华实市政公司。未认真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职责,未按与盐城灌东开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包代管,未实质性对该桥梁工程实施管理,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盐城监理中心。未正确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江苏豪鑫建设公司将桥梁板吊装作业项目违规分包给江苏恒顺泰公司的行为失察;对施工单位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实施吊装作业未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城建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盐城灌东开发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必须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树立安全法治观念,把牢法律底线,严守安全红线。要认真吸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依法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不断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安全第一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定职责,组织细化完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对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日常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职责有效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安全管理。盐城灌东开发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落实专门人员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项目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施工项目安全有序开展。

3.项目承建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江苏华实市政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要建立项目管理班子,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施工现场管理。针对临近高压输电线作业等危险作业,要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专项作业方案,明确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并落实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不合格不得安排上岗。

4.项目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盐城监理中心要严格执行监理方案和监理程序,强化对施工项目发包情况的监督。要严格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符合施工规范。要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和巡查力度,特别是对危险作业,要跟班旁站,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5.规范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都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建立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信息上报时限要求,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内容,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响水县要建立事故信息报告联动机制,公安部门对接报的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转报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

6.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盐城滨海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盐城滨海新区(盐城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发展意见》(盐发〔2018〕5号)精神,理顺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机构,充实监管力量,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市国土局、规划局、城建局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盐城滨海新区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确保相关监管工作能够高效规范开展。响水县政府在盐城滨海新区机构机制未能正常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前,依法切实履行好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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