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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县玉泉镇西北街“10.16”建筑施工电击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5日

 2017年10月16日下午16点40分左右,天镇县玉泉镇西北街(天走路县城段)明星商务酒店对面一自建房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吊装电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上报工作,并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建筑领域专项安全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并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调查,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10月19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要求,天镇县人民政府组成了由县政府办副主任薛登军为组长,玉泉镇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等部门派人参加,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天镇县玉泉镇西北街“10. 16”建筑工地触电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下设综合、技术、资料3个小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张志军自建房工程概况

张志军自建房位于玉泉镇西北街天走路县城段明星商务酒店对面,房屋坐西朝东,东面紧邻天走公路,建三层楼房三间(东西14米、南北13米),房屋距天走公路 6.3 米之间为空地,空地上方有10千伏和380伏双层线路南北方向通过。

(二)张志军自建房工程实施情况  

张志军将建房工程整体承包给南河堡村民滑满银,由滑满银雇佣4名农民工组织施工。事故发生时二层已经封顶,正在起第三层的墙体时,滑满银以每天900元的价格雇佣张西河乡代家屯村村民任雪冰的汽吊车,担负砖块、水泥等吊装服务作业。

二、事故相关人员概况

(一)工程建设方:张志军(房屋持有者),天镇县米薪关镇孤峰山村村民,49岁,平时与弟弟一起在天镇县作一些粮油生意,家庭成员共四人,妻子卜俊清、长子张佳楠、长女张佳欣两个孩子,并都未婚。

(二)工程施工方:

1.滑满银,南河堡乡南河堡村村民,55岁,在县内承包一些小土建活,在张志军房屋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工作是组织管理并亲自机动干些杂活。家中有28岁、27岁二个未婚儿子和19 岁上学的女儿。

2.王东(滑满银雇佣的农民工),南河堡乡闫家园村村民,50岁,一般在村务农,同时也季节性在周边打小工、干一些苦力活,在张志军建房施工过程中,主要工作是在地面往小平车上装砖并负责将吊车的钢索挂到小平车上。

(三)汽吊车车主兼司机:任雪冰,张西河乡代家屯村村民,24岁,有吊车作业许可证,前几年一直给别人开吊车,2017年9月初以13.5万元从呼和浩特市购买了泰安牌12吨的汽车吊车,在县内承揽小型吊装作业工程,汽吊车未登记入档。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1月16日,滑满银带领王东等4名打临工人员在天镇县玉泉镇西北街天走路县城段明星商务酒店对面张志军自建房建筑工地施工,当天主要任务是砌垒第三层楼房的墙体,在既没申请高压线路停电、又无现场吊装指挥的情况下,汽吊车车主任雪冰驾驶吊车停在房屋东侧的空地位置配合施工队从事物料的提升运输。下午14点40多分,吊车将吊钩放下等候吊装作业,由于吊车臂吊装钢丝绳接触到吊车上方的输电线路,在地面作业的工人王东戴着敷有橡胶层的工程用手套而手套已经被水浸透,在将一小平车砖块推到吊钩下方,用手拉吊斗司索挂钩时,大叫一声,栽倒在地不省人事。

(二)事故救援经过
  正在二楼楼顶工地的滑满银在听到地面工人“有人跌倒了”的喊声后赶紧下到地面,看到王东倒在地上,吊车司机任雪冰正在做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进行抢救,滑满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0分钟后县中医院的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医生进行了检查和抢救后,医护人员确认王东已没有生命体征。滑满银在救护车离开现场后立即拨打110报警,随后电话通知死者王东的家人。 

(三)事故伤亡情况

天镇县玉泉镇西北街“10.16”建筑施工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王东,男。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天镇县政府、事故调查组及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召开有县政府办、玉泉镇政府、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及事故调查组有关领导参加的善后协调会议,对死者家属表示安抚,妥善解决死者的赔偿等相关工作。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现场作业情况、发生事故的汽吊车等进行了现场勘查,询问了有关人员,查阅了相关技术资料,查明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2017年10月16日,工程承揽方滑满银及汽吊车车主任雪冰二人,在既没有申请线路停电、又没现场吊装指挥和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也不遵守“十不吊”规定的情况下,就将汽吊车吊臂跨越10千伏带电线路冒险进行吊装作业,当吊车的吊钩已经放下到地面,王东将装满砖块的手推车停放在吊钩下方,准备把吊车的钢索挂到手推车上,伸出手抓到钢索时,使悬挂吊斗的钢丝绳向东摆动与一根南北走向的10千伏高压线路接触,导致10千伏增音线瞬间接地,导致用手拉钢索的王东被电击而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全风险意识不强。
   (1)汽吊车主兼司机任雪冰安全风险意识淡薄,违反《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详见附件3),在完全不具备吊装作业环境下,盲目吊装施工,未履行好吊车司机的安全职责,违章作业。

(2)工程施工承包方滑满银、王东安全意识不强,对所承揽的工程没有尽到安全职责,未做到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安全缺乏有效管理。

(3)作为建设方的张志军,未将自建房承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明知房屋前面有10千伏输电线路,对承揽工程方滑满银雇用吊车吊装物料,既未提出反对意见、又未及时制止施工,没有履行建设方主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主体安全管理不到位。

2.安全教育培训不够。

(1)汽吊车主兼司机任雪冰虽然取得职业操作证,但是没有严格执行建筑行业吊装工程方面的有关规定,对现场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防范意识不强。
  (2)工程施工方滑满银缺乏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知识,对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王东等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够。

3.安全监管不到位。

玉泉镇西北街村“村委”班子未认真贯彻落实县、乡政府加强日常巡查、预防突发事件等有关精神,防范措施不得力,未能很好履行属地监管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玉泉镇西北街村“10.16”建筑施工电击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1.任雪冰,男,汽吊车车主兼司机。在吊装准备工作中作为吊车司机,已经认识到吊装场所有重大危险因素存在,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不遵守建筑行业有关规定冒险进行吊装作业,致使吊装物料吊斗的钢丝绳距10千伏带电线路安全距离不够,导致10千伏带电线路瞬间接地发生吊装电击死亡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批捕)。

2.滑满银,男,工程承包者。作为工程承包方,安全意识不强,在未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危险性进行必要观察、检查和评估,就雇用吊车进行吊装作业,未履行施工主体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现场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批捕)。

(二)建议免于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张志军,男,房屋持有者。作为房屋建设方,对施工承揽方和汽吊车主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没有对雇用吊车提出反对意见和及时制止冒险违章施工作业,未尽到建设方主体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因其与滑满银签订的是重包协议,对施工作业不能直接参与,建议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由县住建部门对其进行法律教育。

(三)对涉及本起事故的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问责。

1,王薄,男,天镇县玉泉镇西北街村委会副主任,作为西北街村分管领导,对10.16施工事故发生安全监管主体职责认识不到位,领导不力,应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玉泉镇纪委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王极峰,男,中共正式党员,天镇县住建局安监站站长,尽管施工方滑满银在开工前未到县住建局办理施工安全备案手续,本人对本施工项目不知情,但是作为住建局安监站站长,未能很好履行自己职责,建议由本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10.16”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以下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加大属地监管力度。各乡镇政府尤其是玉泉镇政府要树牢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对所辖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源头治理,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建筑施工现场。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企业和个人,要从严惩处,加大处罚力度。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切实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建筑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反思和总结行业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和吊装作业的动态管理,做到“知责制度化、履责规范化”,实现“人人都有责任心,事事都有责任制,处处都要严把关”,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岗位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危险性较大安全隐患作为预防事故的重点,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隐患治理资金、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风险意识。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安全风险教育,落实监管责任制。一是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对安全隐患和危害风险的宣传力度,使全民都具备安全风险意识,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二是企业必须保证作业人员全部具备相应资质、加强培训、增强作业风险意识和相应的预防及控制措施,作业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的监护和安全检查;三是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要抓好“出”关,出去的农民工安排进行系统的培训;二要抓好“入”关,进入企业的农民工,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继续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真查真治。对查处的各类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治的责任、时限、资金、措施、预案“五落实”原则,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责任和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健全不得力、现场管理不科学不规范、培训教育不到位和隐患治理不认真、不细致、不扎实、不彻底的企业,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限期停产整改,对通过整改还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或取缔。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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