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7日11时许,宁波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宁海县强蛟镇峡山社区普陀路进行污水排放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10号令)、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5号)等规定,宁海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7日成立了由强蛟镇、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成员经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经调查组讨论研究,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一、 事故发生单位及劳务作业概况
宁波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17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营业场所:宁海县桃源街道西溪路2号;营业期限:2012年07月17日至2032年07月16日止;经营范围:国内建筑劳务派遣(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公司具备住建部门发证的钢筋作业分包壹级、木工作业分包壹级、砌筑作业分包壹级、油漆作业分包资质、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抹灰作业分包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资质等。
事发排污抽水作业属于《宁海县强蛟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峡山村》其中一部分,发包人为宁海县强蛟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为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11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后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和宁波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中的市政、道路等劳务分包给后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务分包人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5月17日上午,宁波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俞柏明、贾旭庭、杨洛金三人在宁海县强蛟镇峡山社区普陀路进行污水管道的修筑作业,其中俞柏明和贾旭庭穿着高筒雨靴在开挖好的沟道内用潜水电泵抽水,并进行窨井砖砌工作,杨洛金负责在沟道上方地面搅拌水泥和传递材料。11时左右,俞柏明走到潜水电泵前,准备拿出潜水电泵下班时,突然坐倒在砖砌窨井的台阶上,口吐白沫,同时,在一旁的贾旭庭也觉的脚部有麻木感。沟道上方的杨洛金等其他作业人员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呼喊配电箱附近的人员将潜水电泵的电源线拔掉,贾旭庭和杨洛金将俞柏明抬出沟道,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后工程项目部人员、监理人员赶到现场,拨打120电话报警求救,十几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俞柏明送往宁海县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后俞柏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发现:
1.事发现场使用的是型号为QDX15-7-056的单相潜水电泵,功率为0.55KW,经电力专家检测发现该潜水电泵电源进线和泵体外壳的绝缘电阻只有1MΩ左右,外壳呈漏电状态。
2.给作业现场提供电源的室外配电箱接线不符合安全规范,无接地线,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3.作业现场使用的QDX15-7-056单相潜水泵接线不符合安全规范,未使用三芯电缆,外壳未接地。
4.配电箱连到作业现场的移动插座接线不符合安全规范,无接地线。
5.俞柏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登记的死亡原因为电击猝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俞柏明,男,汉族,出生日期:1959年12月5日,住址:浙江省新昌县巧英乡三坑村东田卫生路12号,身份证号码:33062419591205755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俞柏明等人在污水抽取作业中使用的单相潜水电泵外壳漏电,导致俞柏明在拿取过程中触电身亡,是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 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宁波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潜水电泵存在漏电现象,未在配电箱安装漏电保护器,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是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宁波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徐XX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宁波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潜水电泵存在漏电现象,未在配电箱安装漏电保护器,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宁波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宁波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徐XX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徐永安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宁波锦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立即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安全会议通报此次事故,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司内部处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设备工具的日常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严格落实以上四点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宁波宏昌建筑有限公司:
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定期对承包单位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三) 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
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所监理项目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四)强蛟镇人民政府:
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