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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兔八哥装修咨询有限公司“6.2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8日

2018年6月29日下午3时左右,在位于余姚市四明广场1幢101-501的老宁波1381餐厅承包装修工程的宁波兔八哥装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八哥公司)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7万元人民币。

接到报告后,市安监局、兰江街道办事处领导先后赶赴现场,要求兔八哥公司立即停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月6日,经余姚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员会、市总工会、兰江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踏勘、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及隐患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宁波兔八哥装修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KTN0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红星澳洋商业广场2号楼9号,法定代表人:林刚,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2016年3月8日至2036年3月7日止,经营范围:装修工程信息咨询;室内外装潢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等。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为位于余姚市四明广场1幢101-501的老宁波1381餐厅装修工程,发包方为宁波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包方为宁波兔八哥装修咨询有限公司(乙方),双方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了《工程装修合同》。该《工程装修合同》约定:1、施工地点:余姚市四明广场1幢101-501,舜水南路124号、126号、128号甲方承租部分;2、施工面积:约1539平方米;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施工内容:完全按照施工图(并包含所有配套工程,包括:(1)1到6楼烟道基础平台的电缆线。(2)隔油池的基础工程。(3)围档。(4)增加空调的电缆线。);5、工程含税总价:380万元;6、工期: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6月3日。

该《工程装修合同》第五条关于安全责任的约定为:1、乙方在施工中和质保期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防护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设施及建筑的安全,防止渗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施工人员应是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3、乙方施工人员因过失或者故意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同时在第二条关于甲方责任中约定:---甲方(指派)现场负责人1名,---甲方对乙方的施工予以监督---

兔八哥公司承包该装修工程后,又把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了李保国,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仅口头作如下约定:项目面积为1500平方米,劳务费为50元/平方米,共计劳务费为75000元。水电安装工程材料由兔八哥公司负责采购。双方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李保国未提供其本人及其雇用的其他水电安装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电工)。

(三)事故相关各方责任分析

1、发包方宁波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事故责任分析

发包方宁波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与承包方宁波兔八哥装修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装修合同》中约定本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完整,仅在甲方责任中约定甲方指派现场负责人1名,对乙方的施工予以监督,未在关于安全责任的约定中明确本方的责任,不完全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但甲方现场负责人履行了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发现安全问题也能及时督促整改,因此发包方宁波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

2、承包方宁波兔八哥装修咨询有限公司的事故责任分析

承包方宁波兔八哥装修咨询有限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保国,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李保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履行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李保国未提供其本人及其雇用的其他水电安装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电工)放任不管,发现李保国带电操作、未安排现场监护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承包方宁波兔八哥装修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承包方李保国的事故责任分析

李保国未提供其本人及其雇用的其他水电安装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电工),在检修电线线路时带电操作、未安排现场监护,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分析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分析

2018年6月29日下午3时左右,宁波兔八哥装修咨询有限公司水电安装工李保国在位于余姚市四明广场1幢101-501的老宁波1381餐厅进行电线线路检修作业时,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带电操作,未安排现场监护、独自一人爬到通风管道上检修电线线路,不慎触电倒在通风管道上。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的另一个水电安装工许海涛因呼叫李保国没有反应,打其手机也不接,感觉可能出事了,遂爬上通风管道查看,发现李保国躺在通风管道上,口吐白沫,已经没有呼吸,马上叫兔八哥公司材料员林伟本、员工孙保春一起上来,将李保国救了下来。在现场的宁波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马华星让餐厅前厅主管王娜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分别给本公司负责人葛总、兔八哥公司负责人林刚打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120”急救医生到现场后,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李保国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三、事故死亡人员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李保国,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8708205634,住河南省宜阳县三乡乡吉家庙村5组。系老宁波1381餐厅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承包人。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18年7月11日,在兰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兔八哥公司与李保国的妻子李跃玲等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善后事宜处置平稳。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保国安全意识淡漠,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电工)上岗作业,带电操作且未安排现场监护,不慎触电并导致其本人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兔八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生生产责任制,将水电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保国,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李保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履行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李保国未提供其本人及其雇用的其他水电安装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电工)放任不管,发现李保国带电操作、未安排现场监护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

2、兔八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刚未有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等级为一般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李保国安全意识淡漠,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电工)上岗作业,带电操作且未安排现场监护,不慎触电并导致其本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兔八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生生产责任制,将水电安装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保国,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李保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履行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李保国未提供其本人及其雇用的其他水电安装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电工)放任不管,发现李保国带电操作、未安排现场监护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法给予兔八哥公司行政处罚。

(三)兔八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刚未有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法给予林刚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兔八哥公司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时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兰江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安全保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发现事故隐患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有效治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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