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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9.11”触电伤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04日

1、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8月26日,青岛艾柯优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一星广告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安装门头字确认单》(企业法人武强)。
2016年9月10日,青岛海一星广告有限公司工人来到金光丽园小区一网点二楼南面房间开始安装制作好的门头字,当天安装完毕。
2016年9月11日上午9时许,安装人员张升华和张传国开始安装门头字LED灯变压器。张传国插上电钻电源,爬上南面窗户,站在窗台上,接过张升华递给的电钻,工具准备完毕后,张传国登上架子开始作业,在攀爬过程中,张传国右手不慎触到红色带电电线裸露部分,同时左手碰在门头铁架子形成了回路造成触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人民币。
2、事故发生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1.张传国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从事LED灯的变压器安装;
2.使用电钻时未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在未检查红色电线是否带电和线头是否存在裂缝的情况下,违章徒手接触电线,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
1.广告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安排工人持证上岗作业,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广告公司法人代表武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违章指挥张传国无证从事电工作业,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事故责任认定
(1)张传国: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6—2005) 
第3.2.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第3.2.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第3.2.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的规定,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张传国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广告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有效地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安排工人上岗作业,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武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章指挥张传国无证从事电工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武强,违章指挥张传国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工作业,造成张传国触电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事故防范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广告公司要深刻反思和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力度,杜绝违章作业。
(2)广告公司要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要求,要以本起事故作为案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广告公司法人代表武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认真查找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督查落实、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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