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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砖井镇西关村移民搬迁点“6·18”建筑施工电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8日

2014 年6 月18 日 上 午9 时 30分许, 定边县砖井镇西关村移民搬迁点建筑工地 发生一起电击死亡事故,造成 3人死亡、 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李春临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建规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和定边县政府组成的 定边县砖井镇西关村移民搬迁点“ 6· 18”建筑施工电击事故 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定边县砖井镇西关村移民搬迁点工程位于砖井镇集镇,总建筑面积 8006.4平方米,两层砖混结构,总投资 754.7563万元,项目实施主体:砖井镇人民政府。

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2年 8月 7日登记设立,公司地址:榆阳区上郡北路 14号 , 注册资本:壹亿零壹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宋振宏,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 2011年 6月 27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4年 5月 26日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至 2017年 4月 1日。

(二)项目审批情况

2012 年 5月 24日 ,县扶贫办、财政局下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 2012年 9月 10日,县扶贫办向县城乡规划局说明选址情况; 2012年 10月 20日,砖井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项目选址; 2012年 10月 20日,县发展改革局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013年 2月 27日,县城乡规划局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013年 7月 2日,县政府第 74次专题会议通过项目申请用地; 2013年 7月 10日;砖井镇人民政府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工程招标; 2013年 7月 19日,县发展改革局批复招标实施方案; 2013年 8月 26日, 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 县发展改革局《中标通知书》; 2013年 12月 31日,市政府下发项目《审批土地件》。该项目为 2012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项目。

(三)项目合同及现场勘察情况

定边县 砖井镇人民政府和 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无合同签订时间 。 2013年 8月开始施工,主体工程已完工,正进行外墙粉刷、水暖等工程(水暖工程劳务分包给马明德负责)。

该项目主体工程与 10KV砖井至彭滩 129线路的距离符合《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死亡人员情况

马耀清,男, 17岁,宁夏隆德县人,身份证号: 642224199610202632;

咸大虎,男, 17岁,宁夏隆德县人,身份证号: 642224199704281431;

马凤祥,男, 21岁,宁夏隆德县人,身份证号: 642224199208102617。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4 年 6月 18日 上午 9时 20分许,工人马付东、咸大虎、马凤祥和马耀清( 2014年 5月临时雇佣入场作业),将脚手架从北楼往南楼搬动,穿过 10KV砖井至彭滩 129线路电力线路下方时发生电击事故。随即,附近工人咸世旦、马万清等用 PVC管和木棍将触电工人挑开,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咸大虎、马凤祥和马耀清 3人因抢救无效死亡,马付东重伤(特重度烧伤)住院治疗。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点上方为 10千伏电力线路,马付东、咸大虎、马凤祥和马耀清缺乏电力安全常识,未采取避让和防护措施直接搬动脚手架导致发生事故。

(二)间接原因

1 、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缺乏针对性。

( 2)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该公司对马付东等工人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不规范, 未按规定对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辨识, 并未告知施工现场安全避让及防范应急措施。

(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不到位,安全教育记录不规范,未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存在“未培训,就上岗”的严重问题。

( 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该公司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松散,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事故发生时无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置安全避让警示标识和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2 、定边县砖井镇人民政府 属地安全管理不到位。该镇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够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不到位,重项目、轻安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牢固,属地监管不力。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定边县砖井镇西关村移民搬迁点“ 6· 18”建筑施工电击事故 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1 、咸大虎、马凤祥和马耀清 3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避让和防护措施,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 3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 、 马明德 ,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边项目部水暖工程 负责人,作为承包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3 、郭树轩,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边项目部经理, 作为项目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处以 3.2万元的经济处罚。

4 、宋振宏,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处以 4万元的经济处罚。

5 、米添宝, 定边县砖井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扶贫、新农村建设、土地、城镇规划和移民搬迁等方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李 平, 定边县砖井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 、白启胜, 定边县砖井镇人民政府镇长,作为镇政府 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诫勉谈话。

(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 、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处以 30万元的经济处罚。

2 、建议定边县政府对砖井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

3 、建议 定边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定边县政府及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树立红线意识,警钟长鸣。健全属地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小城镇、新农村建设工程和村民自建住房安全监管,乡镇政府要督促业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把好乡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夯实行业 专业化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夯实行业专业化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实行“零容忍”。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小城镇、新农村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转包分包 行为。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组织制定、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完善相关安全警示标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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